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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卷四)冲刺试题及答案3

案情:袁某出差期间委托赵某保管其价值10万元的字画,袁某回家后去赵某家取字画,但赵某拒不返还,袁某以赵某侵占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说这是自诉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要袁某直接去法院提起自诉。2011年3月1日,袁某向法院提交了自诉状,法院于3月8日受理了该案,在3月15日告知被告人赵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有明确的被告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且可能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便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人民陪审员薛某独任审判。在开庭审理时,薛某告知袁某有回避申请权,袁某见薛某眼熟,发现薛某是赵某的远方表哥便申请其回避。经审查,情况属实,为了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刑庭庭长刘某决定薛某回避。后来该案件由审判员江某独任审理,江某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决定终止审理,告知袁某另行提起诉讼。在按照自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法院以自愿、合法为前提,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了调解,袁某与赵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审判人员告知袁某与赵某,法院不再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请问:在本案中,有哪些做法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正确答案】:(1)公安人员拒绝接受袁某报案的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法院在3月15日告知被告人赵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案中,一审法院于3月8日受理了该案,却在3月15日告知被告人赵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此已经超过了《刑诉法》规定的3日期限。


  (3)法院决定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由人民陪审员薛某独任审判的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据此可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不能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


  (4)刑庭庭长刘某决定薛某回避的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中,对于审判人员的回避应该由法院院长决定。《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5)江某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决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袁某另行提起诉讼的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9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第230条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据此可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中止审理,而不是终止审理。另外按照自诉案件审理程序审理,并且由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提起诉讼,只要法院将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的决定通知自诉人即可。


  (6)审判人员告知袁某与赵某法院不再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违法。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0条规定,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据此可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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