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数据资源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四卷
2012年司法考试(卷四)冲刺试题及答案4

中天商场下设几个分公司,分别经营百货、家电、食品等业务,中天公司与其分公司约定,当各分公司与外开展业务时可以使用中天商场的名义,但其发生的债权债务自行负责,与总公司无关。2011年11月2日,经营百货的国泰百货以中天商场的名义,与时尚服装厂签订一份购买5万件服装的合同,合同约定由国泰百货负责运货,签约后6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货款。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国泰百货以中天商场的名义,将商场的4辆汽车向时尚服装厂做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汉庭公司为该合同买方所承担的支付货款义务负保证责任。11月5日,时尚服装厂按照国泰百货的意思找到的顺通运输公司负责运送,该批货物500件一包,服装厂装货人员共装运了105包服装,双方人员当时均未察觉。货车运往商场的途中与一辆运煤车相撞起火,车上服装全部被烧毁。经调查认定,运煤车应承担全部责任。时尚服装厂认为,货物毁损是承运人的责任,自己已经按照协议交货,故要求国泰百货付款,国泰百货认为,对方的货物没有送达,自己没有付款义务。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问题:www.ExamW.CoM


  (1)国泰百货以中天商场的名义与时尚服装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批货物中的100包被烧毁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时尚服装厂多装的5包货物属于什么性质?其损失后果由谁承担?为什么?


  (4)在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是怎样的?理由是什么?


  (5)设汽车抵押后汽车被雷电击毁,汉庭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6)若顺通运输公司的汽车与运煤车相撞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则顺通公司可否要求国泰商场支付运费?为什么?


  【正确答案】:(1)有效。本案中,国泰百货与中天商场之间的约定属于内部约定,对外无效。另外,时尚服装厂对它们之间的内部约定也不知情,因此,国泰百货(分公司)以中天商场(总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有效。


  (2)由国泰百货承担。合同约定由国泰百货负责运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时尚服装厂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国泰百货。


  (3)属不当得利性质,应由时尚服装厂承担损失。因为买方对此并不知悉,没有恶意,故应以现存利益为限负返还责任。


  (4)应当先就商场的四辆汽车实现债权,不足的部分,由汉庭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如果汽车被毁,汉庭公司的保证责任范围应包括全部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6)顺通公司不可要求对方支付运费。因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就业数据资源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