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法考试卷四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模拟试题8
案例8.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情]原告方某(女)与被告黄某(男)于198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结婚,婚后夫妻生活不协调,经常吵闹。1994年6月,被告黄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押送某劳改农场服刑。原告方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题]方某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答案与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确定“原告就被告”,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的同时,在特定情况下为便于原告起诉,解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本案被告被监禁,无权在其住所地居住,原告不宜向其原住所地法院起诉,也不宜向被告被监禁地法院起诉,而应当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方某应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小结]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适用这一原则却不利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办案。所以《民事诉讼法》又作了例外规定。此外,《意见》对某些特殊情况也作了相应的补充规定1)追索赔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