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乙 、丙二子及女儿丁,妻子早亡。甲的叔叔死亡时留下五间房屋,按遗嘱由甲接受遗赠。甲的子女长大后均参加工作,甲随乙共同生活。1996年,甲亲笔立下一份遗嘱,指定其死后,五间房屋由乙继承,并到工证机关办理了公证。1998年,甲得病住院,因丙精心侍侯,甲在病中亲笔立下了遗嘱,由丙继承五间房屋中的三间。甲病愈后,到子女丁家休养。1999年,甲旧病复发,又住进医院。在住院期间,甲当着乙、丙、丁的面又口述立下了遗嘱,谓五间房屋由乙、丙各继承二间,丁继承一间。该遗嘱由乙记录,丙、丁见证,甲在遗嘱上签字。之后不久,甲死亡。乙、丙、丁因五间房屋问题没有达成协议,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问:五间房屋应如何继承?
答:在本案中应按公证遗嘱处理甲的五间房屋。甲先后订立了三份遗嘱,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口头遗嘱,且三份遗嘱的内容各不相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公正遗嘱。根据这一规定,在甲所立的三份遗嘱中,虽然公证遗嘱是最先订立,但其后的自书遗嘱、口头遗嘱,均不得变更遗嘱。因此,本案应以公证遗嘱为准,确定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按照甲所立的公证遗嘱,五间房屋作为遗产应全部由乙继承,丙、丁无权继承。
退休工人李根生,妻子早故,女儿李发云出嫁多年,儿子李发福与1973年与孙忠芳再婚,生有一子李春。李发福与前妻张兰亦生有一子李俊,李俊于1978年与林秀英结婚,生有一女李佳芹。1981年1月4日,李根生,李发福、李俊同车去赶集,不幸途中汽车掉入50米深的山谷。李根生、李俊当场死亡,李发福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李根生有遗产6000元,李发福有遗产12000元,李尊有遗产800元。为如何继承上述遗产,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在本案中,首先应确定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李根生、李俊三人遭遇车祸,李根生、李俊当场死亡,李发福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可见,李发福死于李根生、李俊之后。由于李根生、李俊当场死亡,无法确定他们的死亡时间,故应推定他们的死亡时间。根据司法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的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李根生、李俊都有继承人,因此,应推定李根生先死亡,李俊后死亡。
李根生死亡后,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李发云、李发福,其遗产6000元,由二人各继承3000元;李俊死亡后,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林秀英、李桂芹、李发福、张兰,其遗产800元,由4人各自继承200元;李发福死亡后,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孙忠芳、李春。由于李俊先于李发福死亡,发生代位继承,其代位继承人有李桂芹,李发福的遗产有12000元,由孙忠芳、李春、李桂芹(继承李俊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每人4000元。由于李发福还没有实际接受从李根生、李俊处继承的遗产就死亡,因此,又发生转继承的问题。李发福从李根生所继承的3000元加上从李俊处继承的200元,共3200元,转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孙忠芳、李春继承,每人各继承1600元。
综上,各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如下:李发云3000元,李春5600元,李桂芹4200元,孙忠芳5600元,张兰200元,林秀英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