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法考试卷四民法学全真模拟试题之案例分析10
原告鲁善国,被告姚君、刘刚、李峰、王习武(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993年2月15日,姚军和刘刚商量好一起到某县中医院住院部楼顶平台用砖头搭屋玩,并邀请李蜂一起去,当时与李峰一起的王习武也跟着上楼去玩。当四被告到住院部楼顶平台后,并用楼顶上堆放的砖头动手搭屋玩,同时还将碎砖头往楼下丢。正巧,有一块丢下去的砖头,砸在从楼下厕所出来的原告之妻沈桂枝头部,致使沈头部受伤住院抢救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竟3千元。出院后第二天,沈因治疗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系砖头击伤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本案中四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共同危险行为。在本案中,被告姚君等四人在某县医院住院部楼顶平台上用砖头搭屋玩儿,并将砖头往楼下丢,这是一种对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有严重危险的行为,随时都有可能造成他人损害。在四人往楼下丢砖头时,沈桂枝被四人丢下的砖头砸伤。虽然只有一块砖头砸伤沈桂枝,但从当时的情况看,无法确定是谁丢的砖头将沈砸伤。就是说,这四人的行为都有造成沈桂枝伤害的可能性。因此,这四人的行为构成了共同危险行为。由于被告四人均为无行为能力人,因此,应由他们的监护人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