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法考试卷四民法学全真模拟试题之案例分析11
22,原告张庆荣与被告于伟系好友。1994年5月14日,于伟请张庆荣帮自己赶马车,去山上拉劈柴。在装车时,因驾辕马绊腿,张庆容在摘套时被从车上掉下来的劈柴将头部砸伤,于伟当即雇车将张庆荣送医院抢救治疗,医院诊断为:“左颅骨骨折、颅内血肿”。虽经治疗,张庆荣伤口愈合,但已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于伟为张庆荣治伤共支付医疗、食宿、交通等费用三千余元。后张庆荣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于伟承担今后的生活费用和继续治疗费用。问:该案应按何种归责原则处理?
答:本案应按公平原则处理。在本案中,张庆荣系应于伟的请求,自愿为于伟帮工,于伟为受益人。张庆荣虽然在帮工时受伤,但并非于伟侵权所致,而是被劈柴砸伤。对此,双方均无过错。因此,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张庆荣对于自己的损害,应予以合理的分担。同时,于伟作为受益人,也应当分担一定的损失。双方分担损失的数额,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