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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同工参保也可领取养老金

    昨天从省有关部门获悉,农民合同工参加养老保险,在退休后可以领养老保险金。


    7月2日,省劳保厅出台的关于《云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企业所在地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同一地区重新就业的,可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到其他地区就业的,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及储存金。这样,在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以领到基本养老保险金。若达不到以上规定,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金一次发给本人。回农村的,男不满60岁、女不满55岁的,可以保留养老保险关系,今后可以接续或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划转到农村养老保险上。也可以把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如一次性领取了养老金,又重新录用为合同制职工的,可以参加养老保险,终止前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


    另外,该《办法》还对终止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人员、集体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女职工及特殊工种退休、养老金计发等问题作了新的规定。(完)




 

《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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