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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好政策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13日,我省8部委办厅局联合发出《关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由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联合发出的这份“云民安[2003]40号”文件,从税收、工商管理、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及卫生、城建和书刊市场管理等方面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给予优惠。文件规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从事独立劳务服务业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自谋职业新办企业,自新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3年所得税,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优先给予办理执照,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各级民政部门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每人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培训,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资格鉴定,合格者核发资格证;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1—2次职业介绍服务;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保管3年,以后按有关规定托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自安置部门批准之日起,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到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基数和缴纳比例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业,凡符合条件的,卫生部门优先给予办理卫生许可证,同时免收健康证初审费和3年年审费。从事修理或其他经营活动的,城管部门要优先安排场地和摊位。确需临时占道的,经当地城建部门同意后,减半征收占道费。从事书刊零售的,新闻出版部门免费发放书刊经营许可证。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作用越来越大,不少退役士兵也正转变靠安置定终身的择业观,树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仅去年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就有1000多人自谋职业。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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