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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放宽市场准入9项条件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全省非公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推出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市场准入9项放宽条件。


    一是放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审批。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以及其他的前置审批,均不作为设立登记的前置条件;二是放宽经营范围的审批限制。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限制个体私营企业经营的行业和商品,放开让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三是放宽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一次性到位的限制。设立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允许在3年内分期注入,首期限注入不低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10%;四是放宽无形资产出资方式和比例的限制。用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的35%;五是放宽组建私营企业集团条件的限制。组建私营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并拥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达到1000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六是放宽私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限制。私营中介服务机构名称行政区划直冠“云南”的,注册资本由300万元降为100万元。核定私营企业企业名称,应尽可能体现企业的意愿;七是放宽私营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总额的限制。对外投资额可不受净资产50%的限制;八是放宽私营企业招商引资的资格限制。私企与外商合资合作办企业,存续期间,不开业或不发生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继续保留,经营范围核定为对外合资合作,并准予通过年检;九是放宽个私经济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限制。


    据了解,工商部门还将在登记程序、注册程序和有关登记材料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和私企简化手续。同时,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四乱”行为,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省工商局党组提出,对不积极主动做好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领导和办事人责任。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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