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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非全日制用工工资可按小时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在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时,对我省现阶段非全日制用工中的工资标准、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作出了全新规定。


    工资可按小时计


    在省政府公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暂时按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标准换算成小时工资标准后提高50%确定。计算公式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20.92÷8)×150%。


    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建立个人账户或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或新参保手续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得补缴,其缴费年限按接两头、扣除中断时间计算;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任一档次确定,费率为18%;多头参保的参保者达到退休条件时,由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其在其他社保经办机构重复投保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所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退还给个人,直接转入基金;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经原单位同意到其他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形式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原单位缴纳。

    
    工伤保险不能少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时,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相关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劳动者被鉴定为伤残5-6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伤残7-10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有关伤残待遇费用。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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