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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

近日,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转发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补充贯彻意见,以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通知》明确规定,凡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主要为: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此外还有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通知》明文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可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有关收费。有关部门不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根据《通知》要求,省财政厅和省发展计划委还要求我省新闻出版部门免收高校毕业生从事图书报刊批发、零售经营的许可证工本费、文化部门免收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对200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在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营服务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单位和机构要在政策和条件允许范围内给予减免优惠,有下限收费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执行。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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