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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再就业政策将作7大调整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全省劳动保障局长座谈会上获悉:按照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的精神,我省将对再就业扶持优惠政策进行7大调整。


    社保补助税费减免实施至2005年底前


    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助和税费减免政策实施至2005年底。在这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都可享受整整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而不是只享受到2005年止。


    加工型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


    对只限服务型和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兴办的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把部分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纳入政策扶持范围,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再就业。


    基本生活补助 资金灵活使用


    各级财政原来预算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规模不减,保持到2005年不变。同时,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可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结余部分,调整用于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补助,也可用于促进再就业。


    集体企业职工也可享受再就业扶持


    中央原规定,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现在,在首先帮助上述4类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财力,对就业困难的集体企业(如全省供销系统和二轻大集体企业等)下岗失业人员采取适当的扶持政策。


    小额担保贷款扩大到小企业


    各地可以考虑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把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扩大到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或实体。同时,可以借鉴外省和玉溪、曲靖等地的经验,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担担保,把小额担保贷款与创业培训、就业服务有机结合起来。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签1年合同也可享受优惠


    中央原规定,服务型企业和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时,要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这样的门槛过高,不适应服务型企业灵活用工的特点和要求,我省可借鉴外地经验,只要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享受相应期限的政策优惠。


    分离改制企业安置富余人员也享受政策优惠


    在中央相关政策出台前,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为开展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试点而兴办的经济实体,也应与新办辅业改制企业一样享受政策优惠。以上7个政策的界定调整,进一步降低了享受再就业扶持优惠政策的门槛,扩大了再就业扶持优惠政策的享受范围。尤其是允许利用现有资金妥善解决经济补偿和促进再就业,给予了再就业工作更大的操作空间。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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