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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赶场辞工”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法》

    核心阅读


    华为“辞职门”事件就如一本“教科书”教会了全国很多用人单位如何规避《劳动合同法》。近日,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党委书记、法学专家李申文教授透露,云南一些企业已出现“赶场辞工”的苗头。


    合同期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008年1月1日就要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诸多规定将给很多处在试用期间、无劳动合同的“小媳妇”们带来什么?昨日,李申文教授就此问题对《劳动合同法》做了解读。同时他表示,企业“赶场辞工”的这种做法是违法行为,企业决策者应该从贡献社会出发,重新审视企业的用工制度。


    亮点一 用工1个月须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这表示用人单位就是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这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已经建立了,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样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这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亮点二 合同不满1年试用不超1月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解读:《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员工工资的最低水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还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亮点三 鼓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凡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已经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权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但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是一个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 


  亮点四 劳动者不再吃“青春饭”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在特定的情况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解读:以前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一些单位就借此只签订短期的合同,形成一种只用员工青春期的现象。现在用经济赔偿约束了用人单位的随意解雇行为,稳定了劳动关系。


    这些违法行为就在身边


    “扣押身份证已经是行内默认的,我们这也是为员工着想。”昨天昆明某私营餐馆老板高先生说。但是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禁止扣押员工身份证或相关押金等方面的规定都将这些看似合情却不合法的现象有所改观。无限延长的试用时间


     在昆明某卫生系统工作的王先生以前和单位签订劳动关系的书面合同上试用期为1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也是1年。“好像周围的同事实习期都是一年,大家都一样,所以也就没有什么看法了,不过当然能越短越好。”王先生说。被无限延长的试用期给从业者在心理和经济方面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无影无踪的劳动合同


    在昆明某事业单位工作的王女士表示,自己所在单位大部分员工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和单位之间已经形成某种默契,因为在员工的福利待遇上和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是一样的。但是对于退休后的保障问题,单位一直没个说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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