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现在还没协议在手的应届毕业生已经心急火燎,签了就业协议的是不是就欣喜若狂呢?不然,这不,我们已经听到了这种声音——“我想毁约……”
成都某高校九七级中文系女生苗苗,在去年12月本校的一次招聘会上和崇州一所学校签下了就业协议,成了班上第一批“幸运儿”。然而临近毕业,她却表示“我想毁约”。据了解,为数不少的毕业生,在招聘会现场看到林林总总的招聘单位,有了看似合适的单位,有了较为心动的待遇,有了还算满意的福利,往往不再多加考虑,就急着签约,事后,又往往后悔。家在自贡的苗苗说,自己是家中的独女,当初签协议的时候想的是,崇州离省会成都较近,那所学校待遇也不错,而且福利也好。但现在又觉得美中不足——离家有点远,尤其是看到平时各方面都不如自己的同学签的单位比自己好,心里就更不是滋味。她决定,宁愿交几千元违约金,也要毁约。
用人单位遇到这种毁约的情况怎么办呢?我们随机采访了几家单位,普遍对此表示无可奈何。川内一家大型集团招聘部的徐小姐表明态度:“学生毁约有自己的理由,我们也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但是会按照协议上的规定进行处理。”成都另一家单位的负责人也表示:“我们遇到这种情况当然也不会勉强,但是以后或许就不会再考虑到该学校去招聘了。因为无论怎么讲,一个人首先应该讲信用。”
四川大学招生就业处处长韦泰旭则明确表示:“不支持毁约。”韦处长说,既然和用人单位签了协议,那就对双方都有了约束。毁约不仅让用人单位难堪,还影响用人单位和学校建立的良好使用关系。学校有规定,签了单位后不准许再签其他单位;用人单位、学生、学校三方一旦一方毁约,将向另外两方交纳2000元能上能下的违约金。据悉,不同的学校在处理学生毁约问题上的办法不一,赔偿违约金的数目也不一样。主要由学校制度或者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商定。即使这样,还是有不少学生“明知故犯”。
针对每年不少用人单位对学生毁约不满的反映,成都市人事局调配处有关人士呼吁,希望学校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教育,慎重签约,慎重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