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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像他们一样维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一


辞职


    38岁的女硕士夏某是某设计研究院高级建筑师,参加国际机场招聘考试被录用,便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研究院认为,该单位一直把夏当作人才培养,破格提拔夏为高级工程师,并让夏负责很多大的设计方案。夏擅自违反为期15年的聘用合同,辜负了研究院的培养和希望。而夏则认为机场也是国家重点项目,她的辞职符合国家人才流动的政策。


    仲裁委员会调查后发现,夏某流动到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确符合政策,但是与原单位15的的合同只履行了2年,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调解后,双方达成了协议:研究院同意夏某辞职,夏一次性支付研究院合同违约金1.5万元。


案例二


辞退


    51岁的汪某是某民政局下属企业工人,因为爱人生病,连续旷工30天。单位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将其除名。仲裁委员会接到汪某的申请之后调查发现,汪在其爱人生病期间,没有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存在错误。但是单位将其开除所依据的法规和政策理由也不充分。经过调解,单位撤销了辞退决定,恢复了汪某的工人身份,工龄连续计算。


案例三


调动


    某炼油厂助理工程师梁某,在职期间考取了大学,但是单位为了挽留人才,不给档案。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请,进行了调查。发现梁某离开炼油厂,对单位的技术力量影响不大,单位拒绝转档,致使梁不能到学校报到,是错误行为。多次调解无效,仲裁委员会裁决:必须允许梁某上学,并转入人事档案。同时,仲裁委员会亲自与大学联系,理顺了梁某的人事关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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