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制定物联网人才吸引三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人才资源是发展物联网产业的第一资源,人才优势是壮大物联网产业最具潜力、最可依靠的优势。“1113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就是要围绕重点培育发展的物联网产业为导向,引进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企业、急需和紧缺的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从2010年起,用3年时间,在物联网特色产业基地、企业和研发机构,引进并重点支持100名以上物联网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100名以上物联网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100名以上物联网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集聚一批物联网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形成物联网技术和产业的人才特区、人才高地。
二、指导原则
(一)高端引领。
(二)创新机制。
(三)统筹推进。
(四)服务为本。
三、引进对象
物联网技术和产业高层次人才引进范围和对象,主要包括掌握传感器、二维码、rfid(射频识别)、多媒体设备等数据采集和自组织网络系统技术;各种网关和接入网络以及异构网融合、云计算等承载网支撑系统技术;信息管理、业务分析管理、服务管理、目录管理等物联网业务中间件和物联网应用子集系统技术,并经相关评审确定的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以及物联网企业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
(一)"无锡千人计划"和"530"计划引进的物联网技术和产业海外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
(二)物联网技术和产业国内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
(三)物联网产业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
四、支持政策
(一)"无锡千人计划"和"530"计划引进的物联网技术和产业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初创式创业人才在创业启动资金、风险投资、商业担保、工作场所、住房公寓等方面享受《中 共无锡市委关于以更大力度实施无锡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锡委发〔2009〕67号)和《市政府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44号)规定的支持政策。"嫁接式"创业人才、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享受锡委发〔2009〕67号文件规定的安家费政策。
(二)物联网技术和产业海内外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的个人所得税,3年内按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存部分100%标准,以奖励的形式给予返回。物联网技术和产业领军型人才及其团队,与现有物联网企业嫁接式发展,企业可给予领军型人才及其团队成员的股权激励,不受相关规定的限制,奖励股权100%予以兑现。在无锡建立的物联网企业,经评审认定的,100%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优惠待遇。
(三)物联网技术和产业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创办的企业,建立市级物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如果与政府有补助合同的,按照合同执行;没有合同的,由政府按建设总投入30%的标准给予补贴。企业拥有的物联网技术核心知识产权,经评审认定的,可按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的标准作价入股。列入国家级物联网示范项目的,由政府按总投入30%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物联网技术和产业的海内外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以及"无锡千人计划"和"530"计划引进的物联网高层次人才的团队核心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1.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与"两院院士"同层次的外国科学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等奖项的一、二等奖获得者,或相当于该层次的高层次人才,由政府免费提供200平方米住房。在锡工作满8年,或5年内有突出贡献,且在无锡落户的,该住房产权归其所有。
2.担任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大工程项目负责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入选中央"千人计划"的创新创业人才;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在中国"500强"企业担任高级职务、具有国际一流管理水平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或相当于这个层次的高层次人才,由政府提供150平方米住房公寓,3年内免租金。在锡工作满3年,且落户无锡的,在本市购买商品房,按150平方米标准,由政府提供全市普通商品房均价50%的购房补贴。
3.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在国内外物联网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优秀人才;在跨国公司、中国"500强"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具有现代经营管理水平的经营管理人才;或相当于这个层次的高层次人才,正高职称的按每月2000元、副高职称和博士学位的按每月1000元、硕士学位的按每月800元标准,3年内由政府提供租房补贴。在锡工作满3年,且落户无锡的,可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面积的经济适用房。
4."无锡千人计划"和"530"计划引进的物联网初创式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在锡工作满3年、且落户无锡的,在本市购买商品房,按150平方米标准,由政府提供全市普通商品房均价30%的购房补贴。
5.引进的物联网技术和产业高层次人才,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税收、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享受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不再重复享受《中 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试行规定的通知》(锡委发〔2006〕62号)和《中 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四高"人才工程深化"人才特区"建设的意见》(锡委发〔2009〕44号)规定的安家费政策。
五、平台建设
(一)加强人才服务平台建设。
(二)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三)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
六、组织实施
(一)物联网技术和产业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的引进工作,在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信电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二)"无锡千人计划"和"530"计划引进的物联网技术和产业海外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的评审,依据"无锡千人计划"实施细则,按现有评审模式操作。"无锡千人计划"和"530"计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核心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保局认定。
(三)物联网技术和产业国内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的认定,由市经信委、市信电局、市科技局、市人保局、市国资委组织评审确认。
(四)物联网技术和产业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的个人所得税奖励、股权激励政策的实施,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其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贴的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
(五)物联网技术和产业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享受的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经市人保局确认后,在相关引才专项资金、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其住房和购房政策,由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住保房管局负责实施。物联网技术和产业引进的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的免费住房,由人才引进的市(县)、区提供,符合条件的,该住房可产权赠与或按本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它事项
(一)本计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计划由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三)本计划所涉及扶持资金参照《市政府关于整合设立市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意见》(锡政办发〔2010〕15号)执行。
(四)在锡中央、部省属企业和科研院所引进的物联网人才不享受本计划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江阴市、宜兴市政府可参照本计划另行制订相关实施办法,扶持资金按现有财政体制方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