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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赶快重新登记

    根据国家认监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外经贸部联合发文要求,全省所有认证机构、认证培训及咨询机构必须在今年7月31日前重新登记,否则不得继续营业。


    通知规定,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5万美元,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在所在国取得国家认可资格或者承认,并具有3年以上的相关服务经验。拟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也必须遵照此条件。


    2003年12月11日前暂不审批外资控股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设立申请;2005年12月11日前暂不审批外商独资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设立申请。


    据介绍,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必须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办公条件和人力资源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认监委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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