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机关事业部位养老保险出台新规
成都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新举措并于本月1日起试点实施。据悉,劳动部门除了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纳标准、继承变更等方面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外,还明确规定:职工个人账户上用于支付养老保险金的钱不能提前支取。
劳动部门要求,单位按参保职工月工资收入合计金额的22%按月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由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个人缴费比例高于4%的暂时维持不变;缴费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收入,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资70%的,按7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在2002个12月31前已经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以后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账户,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支付基本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职工出国定居,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在退休以前死亡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发给其指定受益者或法定继承人。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丧葬补助费,支付标准从原来的200元改为按上一个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个月标准计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