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加减分最多20分
记者从省招办获悉,教育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已颁发,《规定》明确要求,具有增加分数投档资格的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然后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享受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由省招委决定,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然后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考生符合增加分数投档的条件有:省级优秀学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考生符合降低分数投档的条件有: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烈士子女。
在增加、降低分数投档时,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同样,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同时符合加分与降分的考生,省招办投档时只能取最高(或最大)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