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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作社保费征缴基数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出台关于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试行意见,要求社保费按照工资总额作为征缴基数,即缴费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按月缴纳,需职工个人缴费的险种,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按月由缴费单位代扣代缴。


    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5个险种确定“缴费工资基数”前,所依据的缴费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本人工资必须是统一的数额。(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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