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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试题及参考答案4

试题四(20分)


某施工合同约定如下:


(1)合同工期为110天,工期奖或罚均为3000元/天(已含税金)。


(2)当某一分项工程实际量比清单量增减超过10%以上时,调整综合单价。


(3)规费费率3.55%,税金率3.41%。


(4)机械闲置补偿费为台班单价的50%,人员窝工补偿费为50元/工日。


开工前,承包人编制并经发包人批准的网络计划如图所示。



工作B和I共用一台施工机械,只能顺序施工,不能同时进行,台班单价为1000元/台班。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业主要求调整设计方案,使工作C的持续时间延长10天,人员窝工50工日。


事件2:I工作施工前,承包方为了获得工期提前奖,经承发包双方商定,使I工作持续时间缩短2天,增加赶工措施费3500元。


事件3:H工作施工过程中,劳动力供应不足,使H工作拖延了5天,因天气炎热。


事件4:招标文件中G工作的清单工程量为1750m3(综合单价为300元/m3),与施工图纸不符,实际工程量为1900m3。经承发包双方商定,在G工作工程量增加但不影响因事件1~3而调整的项目总工期的前提下,每完成1m3增加的赶工工程量按综合单价60元计算赶工费(不考虑其他措施费)。


上述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均及时向发包方提出了索赔,并得到了相应的处理。


问题:


1.承包方是否可以分别就事件1~4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说明理由。


2.事件1~4发生后,承包方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为多少天?该项目的实际工期是多少天?


3.事件1~4发生后,承包方可得到总的费用追加额是多少?


(计算过程和结果均以元为单位,结果取整)


 参考答案:


1.(1)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因这是业主应承担的责任,并且C工作的TF=7天,延误10天超过了其总时差。


(2)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因赶工是为了获得工期提前奖。


(3)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因这是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


(4)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因这是业主应承担的责任,并且在C工作延误10天和I工作赶工2天后,G工作的TF=1天,延误(1900-1750)/(1750/35)=3天超过了其总时差。


【事件4的另一个答案:


可以提出费用索赔,因这是业主应承担的责任;


不能提出工期索赔,因在C工作延误10天后,G工作的TF=3天,延误(1900-1750)/(1750/35)=3天,未超过其总时差。】


2.(1)C工作的TF=7天,10-7=3天。


(2)0


(3)0


(4)0


合计3天。


实际工期110+3-2=111天。


3.(1)


1)50*50=2500元


2)1000*50%*10=5000元


(2500+5000)*1.0355*1.0341=8031元


(2)0


(3)0


(4)1900-1750=150 m3,其中50 m3无需赶工;


(50*300+100*360)*1.0355*1.0341=54611元


(5)3000*2=6000元


合计:8031+54611+6000=686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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