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眼签合同躲陷阱
第一是必备条款,包括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报酬、劳动纪律、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等,第二是可备条款,包括试用期、服务期、保密条款。
此外,试用期问题上通常会“隐藏”几个陷阱。
首先是空城计,也就是只有试用期,没有合同期。
其次是连环计,试用期结束后说没试用够,再继续试用,来延长试用期。
第三是调包计,即用转正期来代替试用期,无形中将试用期大大延长,因为转正期为一年,这就将试用期延长至一年。
针对这些情况,市有关部门作出规定,合同期6个月以下的不得设试用期,6个月到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仅仅设定试用,没有合同期的,试用期不成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