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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掉进“试用”陷阱

    用人单位通过求职者在试用期的表现来决定其去留本是一件无可厚非的事情,但近来不少求职者向投诉,称一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马上就要结束时以各种理由辞退求职者,实际上把求职者当成了“廉价劳动力”。近日,记者走访了成都的部分职介市场和用人单位,就此进行了调查。


求职者:试用两月被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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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从自贡来成都打工的王强经职介所介绍到一家公司做推销工作,顺利通过面试后,公司人事经理答应先试用3个月,试用期间每月工资800元,试用期结束后正式签订合同,月工资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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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过多次求职失败经历的王强犹如被注射了兴奋剂,每天认真工作,经理还经常表扬他。但试用1月后,单位并没有按协议发给王强800元的工资,经理称:“下个月一并发。”可是试用期满2个月后,经理又说先发500元,并告诉王强“反正以后你能留下来,迟早都是你的”。令王强没有想到的是,在他的试用期马上就要到期时,公司竟然以他“不适合这份工作”为由将他扫地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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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很多求职者都有和王强类似的经历,其中,应届毕业的大学生尤其多。一应届毕业生称:“我已经遇到3次这种情况了,可是为了找工作,不得不试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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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赚取廉价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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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究竟对“试用”抱以怎样的态度?一广告公司人事主管张先生说:“我们就是要通过试用来发现这个人是否适合我们企业,这实际上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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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愿透露姓名的某单位人力资源经理称,确有不少企业以“试用”之名赚取求职者的廉价劳动力。他说:“这些试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与正常员工相差无几,甚至有的还高出许多。而这些人的工资与正常员工相比还不到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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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提醒:口头协议信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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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监察部门有关人士指出,这种以试用圈套节省人力资本的做法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人员的不稳定、试用者水平的良莠不齐都会影响企业业务的正常进行。他表示,求职者只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形成实际劳动关系后,才能按照国家《劳动法》有关政策维权。他提醒求职者,要对自己所应聘的企业有所了解,要分清楚自己获得的究竟是实习机会还是试用机会,要尽量把与用人单位的“口头协议”形成文字写进就业协议,以便日后为维权提供依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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