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
1.简述信用证审单要则。
答:(1)速审:信用证是否仍有效,单据是否过期,金额是否一致,货物数量是否一
致,出运日期是否在最迟装运日之前,所要求的单据是否全部提交。
(2)总审(所有单据):名称和地址是否一致,货描是否一致,唛头是否一致,更正处是
否加具签字或小签。
①汇票:信用证号码、付款人、付款期限、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
②发票:受益人与申请人,条款及证明,货物描述。
③提单:转让与背书(按照信用证规定),被通知方,装货港/卸货港,装船日;运费已
付或待收,清洁单据、唛头、转运情况、签发人,非租船和以帆为动力者。
④空运单:转让情况、被通知方、起运机场/目的地机场,航班号及日期,运费已付
或待收,签发人。
⑤保险单据:转让条款、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出具日及装运日、背书。
2.商品的描述是发票的主要内容,《UCP500》对其有什么规定?
答:发票中对货物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完全相符,除货名外往往包括数量、规格、
单价等内容,一般可原文照抄,切忌标新立异或画蛇添足,如“葡萄干”合同中使
用“Raisin”,而信用证中使用“:DriedGrapes”,我们单据中均应使用“DriedGr
apes”,以求“单证一致”,又如有的信用证中只打“GeneralMerchandise”(一般
商品),在单据中应根据合同内容和实际装运的货物作必要的补充。
3.为什么在海运提单中有被通知人(NotifledParty)栏目?
答:这是因为海运提单中的指示提单,在收货人栏内看不到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承
运人无法与收货人联系,因此特设被通知人栏目,要求托运人提供被通知人的名称和
详地址,以便货到目的港时进行联系办理交货手续。
4.什么是分期装运的失效和恢复有效?
答:如果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期限内分期支用或装运,而其中只要有一期未按规定期
限支用或装运,开证行将不再对信用证负责,此时信用证失效。例如:信用证规定1月
份装5吨,2月份装6吨,如果1月份未装或未装满5吨,则信用证失效,以后不仅2月份
的6吨不能装,连1月份的未装或未装满的部分也不能在2月份补装。据国际商会第565
号出版物解释,在分期装运的信用证项下,某一期未装运,而下一期却装运了,如果
开证行接受了单据,则可以认为信用证对未装运的那一期以后各期恢复有效。如果开
证行的意图是以后各期仍无效,则开证行应在接受那一期装运的单据时,告知通知行
只接受该期单据,并非表明信用证复活,即仍不接受以后各期出运货物的单据。
5.信用证项下正常交单,交单的要求是什么?
答:第一是单据齐备,所谓齐备有两个含义,其一是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全都齐备;其
二是每种单据的份数都符合信用证要求。第二是内容正确,即单据内容与信用证规定
严格相符。第三是提交及时,按照《UCP500》第四十三条(a)款规定,信用证除须规定
交单到期日,还应规定一个从装运单据上的装运日起算的交单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必
须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如无此规定,银行将不接受自装运日起21天后提交的
单据。但在任何情况下,单据的提交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需要注意的是,有的
信用证规定在进口国或开证行到期。对这些信用证项下的交单要提前。要留有充足的
时间,让出口地银行审单后马上寄单,保证在信用证到期日前开证行或指定的银行能
到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