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案例题
1.I行开立了不可撤销自由议付的信用证,通过A行通知受益人。除其他单据外,信用
证还规定:(1)提交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2)允许分批装运。在信用汪项下,受益人两
次装运之后,都获得了付款。在最后一次装运后,受益人向A行提交了单据要求议付
。A行审核单据并议付,A行把单据寄送给I行要求偿付。I行收到单据后,确定单据不
符,理由如下:提交的提单是收妥待运提单并带有附加条文:清洁已装船。该条文是
打在提单上的,没有按照《LJCP500》第二十三条a分条第1I款的要求注明日期。受益
人则认为交来的提单是正确无误的,与先前两次装运所交提单是准确相同的格式。先
前,A行、I行以及申请人都接受了那些提单,并未声称有不符点。
试问:I行在与申请人商量后已经接受以前装运相同提单的事实与他们现在拒绝提单
和拒绝付款有什么关系吗?
分折:在该案例中,开证行注意到了与先前两次交单相同的不符点。它联系申请人
放弃不符点并最后对提交的单据已履行付款,当它贷记A行账户时,未能告诉交单
人尽管交来的单据不符,它还是支付了款项。在一些法庭判决中,银行的这种不一
致的行为,阻止完全了解事实的上述银行,去按不一致的方式行事。法院认为,银
行以后不能采取一种与它先前行为不一致的见解,因为这可能损害受益人对银行的
信心。如果银行要求受益人以后的交单必须完全符合信用证所述条件时,它就必须
及时将该意图通知受益人。
2.I行开立了不可撤销的议付保兑信用证,通过A行(议付行)通知受益人。A行把信用
证通知给受益人时,按信用证授权对该证加具了保兑。信用证要求:
(1)全套清洁已装船远洋提单;(2)保险单。受益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所需单据提交给A
行,A行审单后确定单据与信用证的条款不符,理由如下:保险单的日期迟于装船日
期。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更改保险单以表明保险早于装运日生效,更正后的保险单据
提交给A银行,同一天,受益人可凭单据支取信用证金额。A行确定由于《UCP500》第
四十三条a分条规定的交单日期以及信用证都在有效期内,它接受新的交单。A行在它
们代为保管的单据中,替换了新的保险凭证。在重新审单中,A行确定提单还有一个上
次交单时未注意到的不符点。A行通知受益人由于下述新的不符点,它不能付款:提单
未表示承运人的名称,且提单是由代理人签字,未注明该代理人所代表的承运人或船
长,而这是《UCPS00》第二十三条a分条所要求的。这时,《UCP500》第四十三条a分
条所允许的2l天期限已过,在装船后21天之内,受益人不能更改这个新发现的不符点。
A行通知受益人他不能付款,要求受益人指示对单据如何处理。请问A行的拒付正确吗?
分析:A行第二次的拒绝接受受益人的单据是不正确的。((UCP500))第十四条d分条的
第1I款要求拒绝接受单据的通知必须说明银行凭以拒绝接受单据的全部不符点。而且
第十四条e分条说明如果保兑行未能按该条款行事,它就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
符。银行不能对先前已经接受或未注意到的不符点的单据提出新的异议。在本案中,
保兑行所采取的行动阻碍了受益人在第一次或第二次交单时更正单据,以使其在信
用证有效期内获得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