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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单证员考试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6

  倒签提单损害赔偿案


  案情分析


  本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B公司有无向A公司索赔的权利 CIF合同下的单据,尤其是提单,其内容的正确性至关重要,它构成合同的要件。如果提单内记载的装运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也就构成了卖方对合同的违反。买方有权拒收单据和拒收货物。然而本案例中的B公司在不知道A公司所交单据内容错误的情况下接受了单据并支付了货款,这并不等于说B公司就此失去了向A公司索赔的权利。如果案中的情况是B公司预先明确表示接受倒签提单,这样A公司就不存在任何违约和承当任何赔偿损失。由此可见,本案中的B公司虽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A公司的单据,因而仍然有向A公司索赔的权利。 2.如何取得A公司的违约责任


  本案例中的B公司在接受单据并支付货款后,并没有承担由于货物市场行情的变化而产生的任何实际经济损失。而这种实际经济损失是B公司向A公司索赔的重要依据。因此,买方不能仅凭卖方的违约而要求其支付损害赔偿金。那么,A公司的违约责任应当然后确定呢?由于B公司是在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之后才得知的,因此,仲裁庭只能将条件违约按保证违约来处理。如按条件违约处理,买方可以宣告撤消合同,而按保证违约处理,买方只能得到名义上的补偿。因此,A公司给予B公司4%的优惠折价的裁决是公平合理的。


  综上所述,出口企业在进行对外贸易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诚信互利的原则,遇到不能履行的条款,要及时与对方商议解决,采取补救措施,切不可隐瞒事实,采用不正规的方式收回货款。进口企业在收取货物、支付货款前,也一定要严格审查单据,核查其与国际情况是否相符,以便及时对不符事实的单据提出异议和拒收。


  案例6 买方向台湾的卖方购买一批货物,以信用证为支付工具。信用证特别写明要求提供“检验证书”。卖方提交了检验人员出具的证明书,证明他们检查了货物的数量和内容,并监督了之后的装箱。银行将该证明书作为符合信  用证要求的单据接受下来。然而货物经电器测试后,发现有缺陷。但这些缺陷不是凭视觉能够察看出来的。买方凭合同或以银行疏忽为由提出索赔。 案情分析: 本案的实质是银行是否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劳务或其他履约行为负有责任。“UCP500”对此有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只处理单据,不处理货物/劳务/履约行为,尽管单据可能与它们有关。”“银行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在下述方面不负责任:货名、数量、重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存在与否。”因此,银行只要接受的是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就不是玩忽职守。至于在本案中,货物最终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则是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的事情,与银行无关;检验人员是否按规定和要求检验了货物,或者是否如实地填写了检验证明书,这是该单据所代表的劳务,也与银行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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