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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单证员考试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六)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问:我方应否办理?买方要求不合理。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


  ①根据《2000年通则》,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②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③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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