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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单证员考试案例综合分析二

  1、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8月5日,收到开证行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8月28日,外方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你认为,我哦方从此次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本题5分)


  2、我某出口公司于6月30日接澳商来电洽谈购××品牌的抽湿器1800台。正好该公司有现货放在仓库,并查悉7月份有班轮直达澳大利亚。我方于7月1日向对方发盘:“现报即装××牌抽湿器1800台,每台80美元CIF悉尼,即期不可撤消信用证付款,限7月5日复到有效。”接电后,我方立即组织装运,取得7月26日的清洁已装船提单,但对方的信用证一直未到,几经催促,终于8月2日收到对方7月29日电开的信用证。证中规定:装运期为“不得迟于8月16日,”信用证有效期为“8月30日”。请问:根据该证的规定,我方可否顺利结汇?为什么?(本题5分)


  3、某公司按CIFROTERDAM向荷兰出口一批空调,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应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输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载货船只迟于12月1日抵达,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退还买方。合同中的这一条款是否合理?为什么?(本题4分)


  参考答案:


  1.银行拒绝付款是正当的行为。我方应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作为卖方,应当在收到买方的简电通知同时,提醒买方及时开来信用证,并在收到信用证后安排装运。另外收到信用证后注意审核,严格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2.澳商在我方规定的7月5日前复电接受我方发盘,则有效接受而合同成立;我方7月26日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符合信用证规定的8月16日前装运;我方8月2日收到澳商7月29日电开的信用证,使得7月26日的提单能正常做到装船后的21天前交单到银行。故能顺利结汇


  3.不合理。(1)按CIFROTTERDAM价格术语,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装船时间在装运港完成交货。而本案例中的合同没有装运时间的规定显然不合理;(2)按CIF术语,当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至于交货后的货物延期、灭失或损坏等风险均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可以选择预计12月1日抵达的船只运输,但是无须承担12月1日之前抵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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