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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多家企业高管学新法
    近日,南宁高新区120多家企业高管聚集一堂,聆听由南宁高新区人才交流中心和广西人才市场南宁高新分市场共同举办的《社会保险法》专题讲座。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所长刘德宁作为讲师,用一些案例告诫一众企业高管:若不“吃透”法律,企业的违法成本将会大大提高!

  缴费基数“缩水” 企业吃官司

    案例:2009年,南宁市某企业职工退休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却发现自己的养老保险待遇明显偏低。经过核查,原来是企业没有按照他的工资标准确定缴费基数。这名职工拿出历年保存的工资条来到南宁市社保所,要求讨回公道。经协商,企业补偿了他一笔费用才平息此事。

    解读:《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另外,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并且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参保职工。

    把缴费明细按月告知职工,这似乎增加了用人单位的“麻烦”。但这点“小麻烦”恰恰能避免可能的“大麻烦”。一旦在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和待遇领取方面出现争议,企业可以出示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明细单、对账单和核定表等,证据清楚,就不会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处于被动地位。

    拖欠社保费 社保机构可查账划款

    案例:2009年,南宁市某企业拖欠了3万多元的社保费未缴纳,南宁市劳动仲裁机构接受了职工的仲裁申请,并判企业限期补缴。然而限期已到,企业仍置之不理,社保征收机构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自此,该企业的合作伙伴和客户支付的钱款全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合作伙伴和客户们在诧异之余,猜测该企业是不是“破产了”,企业的生意和形象大受影响。

    解读:《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这下,“老赖”们可就赖不掉了。

  职工要退休 单位快申报

    案例:某企业的一名职工6月份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企业拖到9月份才向社保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为他办理退休。社保部门根据材料提交的时间,从10月份开始发放养老金。由于企业的疏忽,这名职工从6月到9月的养老金,只能由企业自掏腰包支付。

    解读:《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申报,社保部门是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的时间作为办理退休申请时间。因此用人单位要做好一份职工退休时间表,及时提交申报材料,否则到时候得自掏腰包给人发“退休金”。

    另外,职工发生工伤30日内,单位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认定,不能想着“等医好再说”。错过了申报时间,这医疗费用可要单位自己付了。

  协商不参保 照样算违法

    案例:一名员工在入职时,与企业约定不参加社保,企业应缴的社保费用就打进工资里发给了这名员工。然而社保部门却告诉企业:他们已经违法了。

    解读: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无权放弃。尽管单位和个人双方自愿约定,但是约定的条款和内容是违法的,因此约定无效。

    当然,也有一种例外情况:非全日制用工(如钟点工),企业可以向员工说明清楚以后,将社保费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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