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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每日一题测试(1月16日)

  今日题目: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通达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出资40%,乙、丙各出资30%。甲被推选为负责人。在与丁的诉讼中,甲放弃“通达商场”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的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 
  A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B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
  C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发生法律效力
  D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考点] 本题测试起字号的合伙负责人对外放弃债权行为的效力。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第1款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甲为合伙负责人,因此其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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