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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奖励范围

  一、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 是指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世界500强中的境外公司在京投资的企业及世界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在京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副董事长、副总裁、副总经理以上(含)职务的人员,以及事业部制企业的事业部总监。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和认定且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的以下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地区投资):


  (一)经商务部批准认定为地区总部或市商务局批准并已取得《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经商务部批准并已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投资性公司;


  (三)经商务部及科学技术部批准并已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创业投资企业;


  (四)经商务部批准并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具有采购、分销、结算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银行;


  (六)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保险公司;


  (七)经财政部批准,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会计师事务所;


  (八)世界500强中境外公司的在京投资企业;


  (九)其它注册资本 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软件、集成电路管理人才 是指被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聘用连续2年以上且年薪10万元(含)以上的担任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文件规定,软件企业是指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是指经市工业促进局批准并取得《集成电路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


  三、研发人才 是指连续2年以上担任驻京研发机构中的第一负责人且年薪10万元(含)以上。文件规定,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是指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并取得《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证书》的企业。


  四、来京投资企业高级人才 是指被来京投资企业聘用,连续2年以上且年薪10万元以上的担任常务副董事长、常务副总裁、常务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文件规定,来京投资企业是指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并取得《来京投资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


  五、金融管理人才 是指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被来京金融企业聘用,并连续2年以上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的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文件规定,金融企业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在京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其他对首都金融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非法人金融机构经市政府金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可参照执行。


  六、文化艺术体育人才 是指经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认定委员会认定的且在京创业工作的在京国际、国内文化艺术名人、名家和民族传统艺术专家、体育明星、优秀教练员及杰出文化艺术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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