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秘书资格考试办公日常事务案例分析题1
红光公司的员工张某找到建雄公司经理助理王某,称他有一笔好买卖,但他是个人,不如公司签合同方便,想借用建雄公司的名义,让王某给他出具一张建雄公司的业务介绍信,等合同签完后就还给建雄公司,并给王某一万元报酬,王某应允后,张某利用从建雄公司借用的业务介绍信及印章,以建雄公司业务经理的身份和建雄公司的名义与大华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骗取了大华公司价值一百万元的钢材。张某将钢材卖掉后,携款潜逃。
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务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犯罪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