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三卷仲裁法经典案例6
1995年9月,望龙实业公司与海辰食品研究所签订一份技术合同,商定双方联合开发研制一种老人营养饮料,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1996年4月,双方发生争议,海辰食品研究所向本单位所在地的 A 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望龙实业公司拒绝答辩。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一份仲裁协议,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望龙实业公司所在地的 B 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后,海辰食品研究所担心 B 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了本案,并向望龙实业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望龙实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败诉,被告立即上诉,理由是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问:(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还是无效?为什么?
(2)争议发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还是无效?
(3)海辰食品研究所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审理本案是否合法?为什么?
(5)上诉理由是否正确?
(6)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什么?
答:(1) 仲裁条款无效;因为未指明具体仲裁机构,内容不明确,无法履行。
(2) 新仲裁协议是有效的。
(3) 起诉是不正确的;因为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就不应起诉。
(4) 法院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因为当事人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5)上诉理由不正确。
(6)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有权上诉;因为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无论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不影响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