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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家司法考试《商法》案例分析题2

  【案例一】:


  红星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张×、李×、吴×3人共同出资人民币500万元设立,经营过程中,该公司负债100万元。近年来经营状况良好,为拓展业务,扩大经营,3人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向某合伙企业投资100万元。(2)与宏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另一有限责任公司——天润有限责任公司。天润公司注册资金400万元,为达到控股目的,红星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出资210万元。根据你所学的《公司法》有关知识,对该两项投资作一判断,并说明理由。


  【分析】:


  (1)可以投资,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故公司法人可以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


  (2)可以投资设立,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案例二】:


  某大型国有企业,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转变为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内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四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无一职工代表,董事长王某还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该企业于1994年12月设立一子公司,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1000万元,该子公司自有资产2000万元,加上公司投资全部资产为3000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1000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该子公司血本无归,全部亏损3000万元,被迫破产。该子公司在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下提出和解协议,要求进行整顿。在整顿期间,该子公司决定放弃原母公司对其的欠款50万元,并且将自己的一些设备无偿转让给母公司。债权人知道后向法院申报,要求终结该公司的整顿,宣告其破产。问:


  (1)本案中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规定是否合法?


  (2)母公司是否应承担子公司的破产的责任?


  【分析】:


  (1)依据《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的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而本案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中的董事会中无职工代表,不能体现国有独资公司的民主性,是不符合《公司法》的。依据《公司法》第70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还兼任其他公司的负责人,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另外,董事会成员应当是单数。


  (2)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说明,该国有独资公司的子公司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母公司是可以通过行使权利来决定子公司的经营方针、董事和经理的任免,但是子公司的经营活动是由该公司的董事、经理自行负责,并且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母公司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所以该母公司仅以其投资100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对此以外的责任概不承担,且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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