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数据资源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三卷
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法仲裁全真模拟试题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C )施行。


  A.1994,8,31


  B.1994,7,1


  C.1995,9,1


  D.1995,7,1


  2、不属于仲裁协议法定内容的是(D )。


  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B.仲裁事项


  C.选定仲裁委员会


  D.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规则


  3、依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的态度是(C )。


  A.不予承认


  B.以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约定为准


  C.予以承认


  D.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4、下列不属于可申请仲裁的实质条件是( D)。


  A.有仲裁协议


  B.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C.属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D.必须递交仲裁书


  5、中国目前唯一的涉外专业性仲裁机构是(D )。


  A.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B.中国商会仲裁院


  C.中国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D.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二、 多选题:


  1、仲裁与诉讼等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相比较,它具有以下特征:(ABCD)


  A.自愿性


  B.效率性和经济性


  C.独立性


  D.保密性


  2、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不允许仲裁的争议事项有(AB )。


  A.婚姻、收养等身份权内容的纠纷


  B.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C.劳动争议仲裁


  D.农业承包合同仲裁


  3、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列属我们仲裁法基本原则的是(ABCD)。


  A.自愿原则


  B.独立仲裁原则


  C.遵守国际惯例原则


  D.公平合理仲裁原则


  4、下列属于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ABCD )。


  A.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C.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D.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5、我国涉外经济贸易仲裁的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AB )。


  A.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B.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


  C.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经仲裁委员会审查决定适用的


  D特殊情况下,可由仲裁委员会经与当事人协商适用


  三、 填空题:


  1、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对于(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不能适用《仲裁法》的规定。


  2、我国仲裁法的基本制度有:协议仲裁制度、(一裁终局)制度、或裁或审制度、回避 制度,不公开审理的制度,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制度。


  3、仲裁协议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对(人民法院)的效力。


  4、依《仲裁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5、依《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6、依据《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7、依《仲裁法》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8、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情形之一的,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四、 名词解释:


  1、仲裁: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进行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2、仲裁规则:是适用于仲裁机构的,规定仲裁的具体程序,调整在仲裁程序中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总和。


  3、仲裁机构:指依法有权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一定范围的民商、经济争议并作出强制性裁决的组织。


  4、仲裁庭: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按照仲裁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组织。


  5、仲裁裁决:指由仲裁庭对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在查明争议案件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所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判定。


  五、简答题:


  1、简述回避的方式及其回避事由。


  答:(1)回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行回避;另一种是申请回避。(2)回避的事由: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当事人的请客送礼的。


  2、试述仲裁员的任职资格。


  答:(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3、简述仲裁中,调解与和解的区别。


  答:(1)调解是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的,是三方主体的活动;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不需要任何第三方的参与。


  (2)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友好协商的方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解决争议的活动;和解是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案件的活动。


  (3)调解与裁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解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4、简述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


  答:(1)撤销与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不同;


  (2)申请的主体不同;


  (3)申请的实践不同;


  (4)管辖的法院不同;


  (5)法院的处理不同。


  六、案例分析:


  案例1、上海某衬衫厂与某市贸易中心在上海签订了一份服装购销合同,总金额为2万元。合同规定了交货日期,货款结算为凭货运单托收承付,单方违约按合同总金额的5%偿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贸易中心在一个月后通知上海某衬衫厂要求变更合同,衬衫厂不同意,按合同发货,贸易中心以质量、颜色不符为由拒付货款,双方发生争执。上海某衬衫厂遂想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后,立即向被告发出通知。被告贸易中心在答辩期内提交了答辩状。人民法院在调查中发现,原告和被告在纠纷发生后曾经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但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双方均未申明有仲裁协议。


  问: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请说明理由。


  答:1、人民法院享有该案的管辖权。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根据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当事人均未声明有仲裁协议,被告在答辩期内有应诉答辩,未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因此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该案。


  案例2、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


  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


  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参考答案:


  1.天南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因为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A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与海北公司一同成为被申请人。


  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天南公司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仲裁协议。


  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仲裁委员会应将该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提交给人民法院。


  答案依据及解析: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4.天南公司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依据及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3.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受仲裁范围的限制。


  [案情]某房屋所者人王甲与前妻生有一女王乙。前妻去世后,王甲又与张丙结婚,生有王丁、王戊二个子女。后来王甲购买了他现居住的住于某市某路250号的房屋,并进行翻建。王乙婚后与丈夫自购房另住。王甲去世后,张丙、王丁、王戊仍住在原房,后因王戊拟将该处房屋中的一间作为婚房,受到王丁的阻挠,双方发生争执,王戊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对该案不予受理。


  [问题]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该案是否正确?


  [答案与分析]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该案是正确的。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房屋系遗产,即本案是一起因遗产继承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我国《仲裁法》第2条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的“合同纠纷”不仅指合同法所包括的合同,而且包括《民法通则》、《铁路法》、《海商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所规定的合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如海事侵权纠纷。《仲裁法》第3条还明确规定出不允许进行仲裁的范围:(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在本案中,案件各方当事人是因继承遗产而产生的纠纷,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继承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所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是正确的。


  [小结]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案例4.仲裁应依法进行。


  [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节能灯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乙公司作为买方提货时发现甲公司提供的货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向甲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甲公司不允,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申请的时间为8月18日,仲裁委员会于8月28日受理此案,并决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甲、乙公司分别选定了一名仲裁员。乙公司作为申请方又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乙公司所选的仲裁员恰好是乙公司上级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此三名仲裁员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当庭达成了和解协议,仲裁庭依和解协议制作了仲裁调解书,此案圆满结束。


  [问题]仲裁委员会在程序上有无不当之处,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答案与分析]1.本案中仲裁委员会从收到申请书到受理申请之间间隔的时间,违反程序。《仲裁法》第2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本案的间隔时间已经有10天了,显然不合法。 2.选定仲裁员的方法是错误的。《仲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本案中,乙公司独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的作法是违背程序的。 3.仲裁员没有申请回避。《仲裁法》第34条第3项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员,应当申请回避。而本案中,乙公司选定的仲裁员是自己上级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属于这一情形,当事人虽然没有申请回避,仲裁员也应自行回避。 4、仲裁不应公开进行。《仲载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本案中,当事人没有协议公开审理,但仲裁庭却将该案公开审理,这一作法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5、仲裁是不能制作调解书的。《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而本案中,当事人既未提出申请,仲裁庭又出具了调解书,显然是违反程序的。


  请根据所给资料撰写一份仲裁裁决书。要求结构完整,规范。


  案情介绍: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3年11月1日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一份。


  协议规定:甲乙双方同意合作,在沈阳市开设沈阳证券交易营业部。甲方(申请人)负责沈阳营业部电脑系统的规划、设计、整体调试、提供业务资料,岗位设置方案、培训业务人员,沈阳市证券交易中心的会员席位,以确保乙方(被申请人)业务顺利进行,沈阳营业部场地租金、装修费、卫星接收站、数据专线等开支及投入运作后的工资、行政费用由乙方承担。协议对利益分配规定按交易佣金净收入的实际额进行分配,由方得40%,乙方得60%,每周结算一次。协议造成的差错,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由甲乙双方承担时,根据双方赔偿责任中的过错,以协商后分别承担。协议签订后,双方按规定成立沈阳营业部。


  后因为经营不善造成亏损。由申请人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经过审理,双方就确认的亏损及利息8,926.96万元达成和解。其余部分,经双方协商确定亏损额及利息为194,707,045.37元,并签订和解协议书一份。申请人根据双方达成的补充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按合作经营协议规定的60%,给付亏损赔偿金116,824,227.22元,及自1999年1月11日至2003年7月25日利息52,284,682.89元的60%,即31,370,809.73元。


  被申请人辩称:对申请人提出的损失金额194,707,045.37元,是经双方确认的,没有异议。但对承担利息和亏损承担比例有异议。


  1、对1999年1月11日以后的利息有异议。既然双方对亏损额达成和解协议,对此后的利息,我方不应承担责任。


  2、对经营亏损额分担比例有异议。双方合作经营协议规定60%、40%比例是利益分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书确定我方承担60%,是双方调解达成协议,而不是判决书,应按协议规定的过错责任来承担亏损责任。


  沈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申请人: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所住地:广东省某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系该公司资产保全部经理。


  被申请人:某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某路。


  法定代表人:董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任代理人:陈某,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作经营合同纠纷。


  本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仲裁协议书和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03年10月27日上午9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现审理终结。仲裁庭依据查清的事实和有关法律作出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二、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审阅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书以及提供的证据材料,听取了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和答辩,认为:


  1、双方合作经营的沈阳证券营业部已经双方于1999年1月11日协商予以终止,合作经营协议自行废止。经营期间亏损是双方合作经营的企业造成的,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承担责任的比例问题,双方合作经营协议中规定利益分配申请人40%,被申请人60%,按照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原则,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亏损额的60%是合理的,应予支持。至于被申请人提出,按双方协议中规定,赔偿责任应按过错责任承担,或协商扣分别承担的问题。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并没有提出造成亏损的责任是谁的过错和相关证据,更没有提出协商意见,因此,其主张不能成立。


  2、关于双方合作经营协议终止后,对造成亏损债务计息问题,因为债务赔偿是申请人支付的,故应按比例双方共同承担债务利息。


  三、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偿付申请人垫会的经营亏损116,824,227.22人民币元,利息31,370,809.73元,总计148,195,036.95元。


  2.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以上款项于2003年12月10日前给会完毕。如逾期,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


  首席仲裁员:某


  仲裁员:某


  仲裁员:某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仲裁庭秘书:某

就业数据资源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