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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提分模拟试卷1

  一、单项选择题


  1.汇票持票人甲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即请求承兑人乙公司付款,乙公司明知该汇票的出票人丙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产仍予以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B.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退回所付款项


  C.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产清算组申报破产债权


  D.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乙公司不能以丙公司被宣告破产为由而抗辩


  答案:B


  解析:根据《票据法》第53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第54条规定,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所以汇票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即请求承兑人付款的,付款人有依据汇票记载金额付款的义务。因此,乙作为付款人,不能以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为由而拒绝付款,也不能在付款后再要求持票人返还所付款项。但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乙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产清算组申报破产债权。因此本题选B是正确的。


  2.王某依公司法设立了以其一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王某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A.决定由其本人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


  B.决定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仅由其亲戚张某担任公司监事


  C.决定用公司资本的一部分投资另一公司,但未作书面记载


  D.未召开任何会议,自作主张制定公司经营计划


  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16条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所以王某决定用公司资本向另一公司投资应当作书面记载,故本题选C是正确的。王某其他的行为都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杨某应当如何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


  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答案:D


  解析:《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杨某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


  4.甲上市公司在成立6个月时召开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哪项符合法律规定?


  A.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以随时转让


  B.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即日起可以对外转让


  C.公司收回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用于未来1年内奖励本公司职工


  D.决定与乙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并要求乙公司以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作为履行合同的质押担保


  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所以A、B两项中的决议都违反了本条的强制性规定。另根据《公司法》第143条第4款的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所以D项中的决议也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款第三项规定,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是合法的,因此本题应选C.


  5.江某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欠罗某个人债务7万元,罗某在交易中又欠合伙企业7万元。后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中,罗某要求以其对江某的债权抵销其所欠合伙企业的债务,各合伙人对罗某的这一要求产生了分歧。下列哪种看法是正确的?


  A.江某的债务如同合伙企业债务,罗某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B.江某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罗某不得以个人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债务


  C.若江某可从合伙企业分得7万元以上的财产,则罗某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D.罗某可以抵销其债务,但江某应分得的财产不足7万元时,应就差额部分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所以本题选B是正确的。


  6.某合伙企业原有合伙人3人,后古某申请入伙,当时合伙企业负债20万元。入伙后,合伙企业继续亏损,古某遂申请退伙,获同意。古某退伙时,合伙企业已负债50万元,但企业尚有价值20万元的财产。后合伙企业解散,用企业财产清偿债务后,尚欠70万元不能偿还。对古某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责任,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古某应对7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古某仅对其参与合伙期间新增的3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古某应对其退伙前的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古某应对其退伙前的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应扣除其应分得的财产份额


  答案:C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本题中古某应当对其退伙时合伙企业已负的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应选C.对于D项,尽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内部会区分各自的份额,但是这并不能免除法律所规定的合伙人在外部对合伙企业债务所负的连带责任,所以D项是错误的。


  7.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


  B.上海至广州的货物运输应当适用海商法


  C.天津至韩国釜山的货物运输应当适用海商法


  D.海商法与民法规定不同时,适用民法的规定


  答案:C


  解析:《海商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所以A项是错误的。《海商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所以B项是错误的,C项是正确的。对于D项,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当海商法与民法规定不同时,应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故D项错误。


  8.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行为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合营各方发生纠纷可按约定在境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B.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可在境外购买


  C.合营企业不允许向境外银行直接筹措资金


  D.合营企业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答案:C


  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所以A项是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所以B项是正确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9条第3款规定,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第4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所以C项是错误的,D项是正确的。因此本题应选C.


  9.南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亏损,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2006年6月,各债权人上门讨债无果,欲申请南翔公司破产还债。下列各债权人中谁有权申请南翔公司破产?


  A.甲公司:南翔公司租用其仓库期间,因疏于管理于2005年12月失火烧毁仓库


  B.乙公司:南翔公司拖欠其燃料款40万元应于2004年1月偿还,但该公司一直未追索


  C.丙公司:法院于2005年10月终审判决南翔公司10日内赔偿该公司货物损失20万元,该公司一直未申请执行


  D.丁公司:南翔公司就拖欠该公司货款30万元达成协议,约定于2006年10月付款


  答案:A 【按照现在法律规定,本题选择AC】


  解析:《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第二,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第三,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据此,B选项乙公司对于南翔公司的债权于2004年1月到期,至2006年6月期间都没有追索,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该请求权已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因此乙公司对南翔公司不再享有胜诉权,该债权成为自然债权,乙公司是南翔公司的自然债权人,不能作为南翔公司的破产申请人,B错误,不选。C项丙公司对南翔公司的债权已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丙公司应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两年之内申请执行,C当选。D选项丁公司对南翔公司的债权于2006年10月才能到期,对于未到期的债权,不能提前强制执行,也不存在到期不能清偿的事实,故无破产请求权。D错,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C.


  10.汪某与李某拟设立一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汪某出资60%,李某出资40%.在他们拟订的公司章程中,下列哪项条款是不合法的?


  A.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公司经理担任


  B.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的执行监事由股东汪某担任


  C.公司利润在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由股东平均分配


  D.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股东不得要求解散公司


  答案:D


  解析: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可自由约定有关公司的各种事项,但是此种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公司法》第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故A项所表述的内容是合法的。《公司法》第5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另根据《公司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可见股东是可任监事的,因此B项中内容合法。根据《公司法》第35、167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之后,其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所以C项中内容正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而D项中所表述的内容与此规定相违背,故D项是本题正确答案。


  11.某保险公司开设一种人寿险:投保人逐年缴纳一定保费至60岁时可获得20万元保险金,保费随起保年龄的增长而增加。41岁的某甲精心计算后发现,若从46岁起投保,可最大限度降低保费,遂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谎称自己46岁。3年后保险公司发现某甲申报年龄不实。对此,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A.因某甲谎报年龄,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B.解除与某甲的保险合同,所收保费不予退还


  C.对某甲按41岁起保计算,对多收部分保费退还某甲或冲抵其以后应缴纳的保费


  D.解除与某甲的保险合同,所收保费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某甲


  答案:C


  解析:《保险法》第54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甲谎报年龄的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生效,另外此事发生已经超过了2年,故应对甲按41岁起保计算,对多收部分保费退还某甲或冲抵其以后应缴纳的保费。故本题选C.


  12.下列关于公司分类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一人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B.上市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C.非上市股份公司是资合为主兼具人合性质的公司


  D.有限责任公司是以人合为主兼具资合性质的公司


  答案:A


  解析:按公司的结合关系,可把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会司。人合公司以股东间的结合为基础,而资合公司以资本的结合为基础,人合兼资合公司则既有股东的结合,也有资本的结合。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而上市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则是兼有人合和资合特点的公司。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谈不上人合或者资合,所以本题中A项是正确的。


  二、不定项选择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签发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给乙,作为定金。乙因欠丙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票据到期后,丁涂销了乙的背书。请回答以下题。


  1.对甲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的行为,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其是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故不能发生变更效力


  B.董事会可以对此作出决议,但其未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发生变更效力


  C.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自决议生效时发生变更效力


  D.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自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生变更效力


  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对甲公司与乙纺织厂之间的购货合同,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故无效


  B.因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故无效


  C.尽管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但购货合同有效


  D.购货合同如获得甲公司的追认即有效


  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超出经营范围所实施的民事活动就绝对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3.对甲公司董事长刘某代表公司签发的票据的效力,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


  B.因刘某未经授权,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


  C.因该汇票以支付定金为目的,故该票据无效


  D.该票据有效


  答案:D


  解析: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的效力。


  4.对于丁的涂销行为产生的后果,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丁提示付款时,某银行可以背书不连续而拒绝付款


  B.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


  C.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丙行使追索权


  D.丁的涂销行为导致该票据无效


  答案:AC


  解析:依《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5条规定,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依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依票据法第31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法国人丹尼与美国人泰尔按我国法律规定,各出资50万美元(其中丹尼的出资包括专利技术出资)在上海成立一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各方以该出资对公司债务负责。后该公司又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二家分公司。请回答下列题。


  5.根据公司分类的原理,该公司应属于下列哪一选项的公司?


  A.该公司居于中国公司、母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B.该公司属于外国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C.该公司属于中国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D.该公司属于跨国公司、母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65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本题中,有两个股东,且都是外国股东,因此属于外资有限责任公司。答案是C.


  6.该公司已设定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而丹尼以其专利技术出资,则其至少要补出价值多少的现金或实物?


  A.30万美元现金或等值的实物


  B.25万美元资金或等值的实物


  C.无需补出任何现金或实物


  D.80万美元资金或等值的实物


  答案:A


  解析:《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第27条第1、2款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根据上述法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以专利技术出资,但是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该公司已设定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因此丹尼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不得超过20万美元。丹尼与泰尔约定各出资50万美元,因此丹尼需要补足30万美元现金或者等值实物,A是正确的。


  7.下列有关该公司的成立与责任性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公司需经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才能成立


  B.该公司因出资人均为外商,故不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即可成立


  C.该公司由出资人直接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即可成立


  D.该公司因系个人投资设立,放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答案:A


  解析:《外资企业法》第6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所以B、C不正确。但A的表述也有问题,因为除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也有审批权,但由于其他选项明显不正确,故只能选A.


  8.丹尼和泰尔的第一期投资额应当在下列哪一时间内缴清?


  A.提出成立公司的申请之日


  B.取得营业执照之日


  C.取得营业执照前30日


  D.营业执照签发之月起90日


  答案:D


  解析:《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第1款规定:“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因此,应选D.


  三、案例分析题


  案情: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答案:戊不能以劳务出资。


  解析:《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只是规定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只要满足这一条件,法律不对非货币财产出资额的具体分配进行限制。因此专利技术出资比例在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70%的范围内,可以由出资人自由协商决定。本题中,饮料公司注册子恩200万元,货币出资120万元,达到60%,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27条的规定,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劳务依附于人身不能依法转让,而且其价值也难以估计,因此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形式。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符合。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解析:《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52条第1、4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此,该饮料公司的组织金钩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答案:属公司(或法人)分立。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该饮料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属于公司分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示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答案: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或购买权)。


  解析:《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知,乙如果要转让其出资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案: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因为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既然分立后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那么A银行既可以要求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共同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饮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厂单独清偿债务。因此,A银行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时,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厂为被告。


  6.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答案:B公司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保健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


  解析:破产程序是指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其到期债权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根据《破产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者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保健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


  (二)从公平分配破产到企业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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