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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商法》提分模拟试卷5

  一、单项选择题


  1.某外商向律师咨询:“在中国已经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哪项国际公约的保护范围最广、保护水平最高、保护力度最大、制约力最强?”该律师的下列回答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B.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D.伯尔尼公约


  答案:C


  解析:我国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主要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中的TRIPS协定被认为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对我国国内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2.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企业应于8月30日前交货,货到7日内甲企业付款。同年8月10日,甲企业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对该合同的处理,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由清算组决定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B.由甲企业自主决定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C.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D.不得继续履行


  答案:A 【按照现在法律规定,本题无答案】


  解析:《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由此,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订立但是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而清算组、甲企业本身、债权人会议都无权决定,故本题无正确答案。


  3.甲公司于2004年4月6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到期日为2004年7月6日。乙公司于2004年5月6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被拒绝。乙公司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在此汇票上的背书属于什么性质?


  A.回头背书


  B.限制背书


  C.期后背书


  D.附条件背书


  答案:C


  解析:期后背书是指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时所为的背书。根据《票据法》第36条的规定,期后背书应当属于无效背书,不能发生一般背书的效力,而只具有通常的债权转让的效力。但期后背书的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


  4.李某为其子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期限5年,保费已一次缴清。两年后其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李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对此,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A.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B.根据李某已付保费,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退还


  C.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返还保险费


  D.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全额返还保险费


  答案:B


  解析:《保险法》第67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但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5.悬挂不同国旗的甲、乙两船在公海相撞后,先后驶入我国港口,并在我国海事法院提起索赔诉讼。根据我国《海商法》,我国法院审理该案应适用什么法律?


  A.甲船先到达港口,应适用甲船船旗国法律


  B.乙船是被告,应适用乙船船旗国法律


  C.应适用我国法律


  D.应适用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答案:C


  解析:《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6.某外商独资企业经S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现该企业欲以其厂房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该企业之抵押行为符合下列哪一选项才有效?


  A.须经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B.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C.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


  D.须经S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答案:D


  解析:《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7.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拟共同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拟订的下列合同条款中,哪一条是违法的?


  A.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用美元表示


  B.中方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其作价在合营期间不得调整


  C.合营企业编制的财务与会计报告以美元为计算和表示单位


  D.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的决议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答案:C


  解析:《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2款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第48条第2款规定,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第75条第2款规定,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33条第1款规定,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8.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或无效?


  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


  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


  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


  D.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


  答案:B


  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9.甲、乙、丙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因生意好,甲想让其弟丁参加合伙,乙同意,但丙反对。甲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丁参与经营。后合伙经营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5万元损失。四人为该5万元损失分担问题诉至法院。本案应如何处理?


  A.由甲、乙、丁分担5万元


  B.由甲、乙、丙、丁分担5万元


  C.由甲、乙、丙分担5万元


  D.由甲、乙、丙承担大部分,丁承担小部分


  答案:C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入伙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是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本题中丙反对,故丁不是合伙人,不分担合伙企业的损失。


  10.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主营建材,乙厂为生产瓷砖的合伙企业。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须经甲公司股东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


  B.须经甲公司董事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


  C.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


  D.无效


  答案:D 【按照现在法律规定,本题无答案】


  解析:《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由此,甲公司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乙公司的合伙人,答案D错误。《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本题按照现法律规定,无正确答案。


  11.金华有限公司与宏奇批发商城等5家发起人商定,共同投资组建一家以健身、娱乐为主营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规定,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组建该公司,这些发起人至少要出资多少作为注册资本?


  A.10万元


  B.350万元


  C.50万元


  D.1000万元


  答案:D 【按照现在法律规定,本题无正确答案】


  解析:依《公司法》第81条第3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本题无正确答案。


  12.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


  A.无须经任何人同意


  B.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


  C.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


  D.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


  答案:A


  解析:《海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3.甲以个人财产设立一独资企业,后甲病故,其妻和其子女(均已满18岁)都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该企业解散时,应由谁进行清算?


  A.应由其子女进行清算


  B.应由其妻进行清算


  C.应由其妻和其子女共同进行清算


  D.应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答案:D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原则上以投资人为其清算人。但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得指定投资人以外的人为清算人。


多选题


  1.甲乙等六位股东各出资30万元于2004年2月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五年来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但为了扩大再生产一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2009年股东会上,乙提议进行利润分配,但股东会仍然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2010年卷三多选第71题)


  A.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B.乙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C.乙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D.乙可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而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


  【答案】ABD


  【考点】股东会决议的无效或撤销、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股权转让


  【解析】选项A表述错误。《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本题中,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在内容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因此该股东决议是有效的。


  选项B表述错误。《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题中,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在内容上没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程序上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股东不得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选项C表述正确。《公司法》第75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本题中,公司连续5年盈利,但是连续5年不对股东分配利润,乙为异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选项D表述错误。《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据此可知,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的5%转让给第三人丁,丁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甲、乙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2010年卷三多选第72题)


  A.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和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B.丙应当向甲、乙和丁承担违约责任


  C.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D.丙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D


  【考点】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责任


  【解析】《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可知,应该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公司法》规定?( )(2010年卷三多选第73题)


  A.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多为200人


  B.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性质属于合伙关系


  C.采取募集方式设立时,发起人不能分期缴纳出资


  D.发起人之间如发生纠纷,该纠纷的解决应当同时适用《合同法》和《公司法》


  【司法部答案】ABD


  【网校答案】ABCD


  【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解析】选项A正确。《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据此可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多为200人。


  选项B正确。《公司法》第95条第(一)项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据此可知,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属于合伙性质的关系,其权利、义务、责任可以适用合伙的有关规定。


  选项C正确。《公司法》第81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据此可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不能分期缴纳出资。


  选项D正确。《公司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发起人不依照发起人协议约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备事务,必须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具有合同约束力,某一发起人违反该协议的,应当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纠纷需要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来解决。同时,发起人还应当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4.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多选第74题)


  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


  【考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解析】选项A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中,张某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


  选项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如果张某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而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该出质行为无效。


  选项C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据此可知,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选项D错误。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不是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应当由合伙人自己承担。本题中,陈某只是张某的债权人,而不是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因此不能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关于商事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多选第75题)


  A.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办理营业登记


  B.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即丧失主体资格


  C.企业改变经营范围应办理变更登记


  D.企业未经清算不能办理注销登记


  【答案】ACD


  【考点】商事登记


  【解析】选项A正确。《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选项B错误。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并没有立即丧失主体资格,应当先进行清算,清算后要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之后才丧失主体资格。


  选项C正确。《公司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选项D正确。企业未经清算的,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解决,不能办理注销登记。


  6.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多选第76题)


  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


  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


  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


  【司法部答案】AC


  【网校答案】BC


  【考点】支票的付款日期、票据抗辩、票据丧失及其救济


  【解析】选项A错误。《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第91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甲在乙签发支票一星期后,提示银行付款,但在2006年1月中旬,甲才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违反了见票即付的规定,故银行有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选项B正确。《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甲乙之间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甲是与乙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因甲没有履行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义务,乙可以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选项C正确。《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本题中,甲因过期要求银行付款而遭到拒绝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


  选项D错误。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可知,支票遗失后,甲可通过办理挂失止付等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不丧失票据权利。


  7.2007年7月,陈某为其母投保人身保险时,为不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承保年龄,在申报被保险人年龄时故意少报了二岁。2009年9月保险公司发现了此情形。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多选第77题)


  A.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需退还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


  B.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C.如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D.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少交的保险费,但不能免除其保险责任


  【答案】BD


  【考点】虚报被保险人年龄的法律后果


  【解析】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保险人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题中,合同成立已超过2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选项D正确。《保险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8.甲为其妻乙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其子丙为受益人。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多选第78题)


  A.甲指定受益人时须经乙同意


  B.如因第三人导致乙死亡,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后有权向该第三人代位求偿


  C.如乙变更受益人无须甲同意


  D.如丙先于乙死亡,则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金作为乙的遗产由甲继承


  【答案】ACD


  【考点】受益人的确定与变更、保险金的追偿与继承


  【解析】选项A正确。《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据此可知,本题中甲指定丙为受益人时须经乙同意。


  选项B错误。《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选项C正确。《保险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据此可知,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变更受益的,不需要经过投保人同意。


  选项D正确。《保险法》第42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据此可知,丙先于乙死亡,则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金作为乙的遗产由甲继承。


  9.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多选第79题)


  A.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B.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C.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D.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答案】ABC


  【考点】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


  【解析】选项A正确。《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据此可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可以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但是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能再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


  选项B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5条第1款的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选项C正确。《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据此可知,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即使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选项D错误。《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据此可知,重整并非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三、不定项选择题


  张某有200万元资金,打算在烟台投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左右的餐饮企业。关于如何设立与管理企业,请回答题。


  1.张某可以选择的企业类型有?( )


  A.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


  B.单独出资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


  C.与韩国商人共同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D.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AB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或最高注册资本的限制,本案中,张某打算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左右的餐饮企业,从注册资本上看是不违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的。另外缺少的100万左右可以让另外一个合伙人出资。因此,A项的企业类型可选。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最低或最高限制,同时也没有实缴出资的限制,只要出资人申报出资即可,之后的出资额度可以慢慢缴足。本案中,张某只有200万的资金,不妨碍其成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的个人独资企业,缺少的另外100万可以事后补足。因此,B项的企业类型可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条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据此可知,中外合作企业中的中国合作者要求是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是个人。因此,C项错误。


  《公司法》第81条第3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可知,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500万,张某想成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左右的企业,不能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类型。因此,D项错误。


  2.如张某拟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注册资本不能低于50万元


  B.可以再参股其他有限公司


  C.只能由张某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D.可以再投资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一人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据此可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10万,而非是50万。因此,A项错误。


  《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可知,法律仅限制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没有限制其参股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因此,B项正确,D项错误。


  《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公司法》中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节中没有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特殊规定,因此适用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另《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据此可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因此,C项错误。


  3.如张某拟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含有“公司”字样


  B.如张某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投资人的身份


  C.如该企业解散,必须由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


  D.该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规定。


  A项内容存在争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第2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从该条规定来看,A项说法是正确的。但辅导用书上的观点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字样,显然,本题采用了辅导用书的观点,故认为A项说法错误。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因此,B项正确。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因此,C项错误。


  《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D项错误。


  (2006年)


  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注册资本2000万元),双方的《投资协议》约定: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第一任董事长由乙公司推荐、财务总监由甲公司推荐;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请回答题。


  4.若丙公司章程对《投资协议》的内容予以确认,则丙公司董事会的下列何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A.选举乙公司董事长帅某为丙公司董事长


  B.任命公司监事、甲公司代表马某为财务总监


  C.任命帅某为公司总经理


  D.决定斥资500万元参股某广告公司


  答案:AC


  选举乙公司董事长帅某为丙会司董事长符合丙公司章程的规定,也符合法律规定,所以A项是正确的。《公司法》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所以B项是错误的。《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任命帅某为公司总经理符合法律规定,所以C项是符合题意的。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所以决定斥资500万元参股某广告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D项是错误的。


  5.丙公司成立后签订了收购乙公司资产的合同并已支付部分价款。甲公司为获得丙公司的经营控制权,于某日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该次临时董事会作出的下列何种决议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A.收购乙公司资产的未付价款暂停支付


  B.同意甲公司代表秦某辞去丙公司监事职务,改任丙公司董事


  C.任命秦某担任丙公司总经理


  D.解除帅某的公司总经理职务


  答案:B


  解析:《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所以临时董事会同意甲公司代表秦某辞去丙公司监事职务,改任丙公司董事的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而A、C、D三项所列事项,董事会依法可以做出决定,符合公司法规定,所以本题应选B.


  6.为控制丙公司,秦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帅某未到会。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并作出了更换公司董事和董事长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该股东会提议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B.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C.该股东会无乙公司参加,故决议无效


  D.该股东会程序合法,且乙公司是自动弃权,故决议有效


  答案:B


  《公司法》第40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但本题中秦某无权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所以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该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程序是违法的,因此决议无效。


  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请回答题(2010年卷三不定项第94-96题)


  7.关于子公司设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子公司的名称中应当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


  B.子公司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


  C.甲公司对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子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


  D.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BCD


  【考点】子公司


  【解析】选项A错误。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财产、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因此,子公司的名称中不需要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


  选项B正确。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


  选项C、D正确。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该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8.关于子公司的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子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任命一名执行董事


  B.子公司可自己单独出资再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


  C.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D.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公司的经营范围


  【答案】AB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解析】选项A正确。《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据此可知,子公司若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不设董事会,任命一名执行董事。


  选项B正确。《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可知,法律并未禁止法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子公司可自己单独出资再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


  选项C错误。《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据此可知,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不须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选项D错误。《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据此可知,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受母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


  9.关于子公司的财产性质、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等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甲公司,但由子公司独立使用


  B.当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甲公司仅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C.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D.子公司进行诉讼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答案】CD


  【考点】子公司的财产性质、法律地位、法律责任


  【解析】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财产、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


  四、案例分析题


  案情: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问题:


  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有效。理由:股东出资即取得股权,其出资的资金来源不影响股权的取得


  或者答:(1)股东取得股权仅以出资为条件;(2)根据公司法的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出资不得退回(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果出资取得的股权因资金来源违法而无效,必然导致出资返还,影响公司资本充实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3)在股东以非法挪用的资金出资的情况下,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可以收缴其股权用于偿还被挪用资金,但此时只涉及股权转让问题,而不是股权无效。均可得分。


  解析:本题中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挪用了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并用此笔资金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出资。虽然资金来源违法,我们认为三人仍取得有效的股权。因为:首先,依照现行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关公司的设立条款并咩有对股东的出资的来源作出要求,而是规定只要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就可以获得股份,可见股东出资取得股份的效力并不与股东如何获得那笔出资发生联系。所以宋某、周某、李某取得的股权有效。


  2.川南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合法;公司管理人员安排不合法。公司财务负责人不能担任监事,也不能担任监事会主席。


  解析:《公司法》第3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3.川南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无效。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该抉议应在股东会上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川南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主席虽代表公司2/3以上的表决权,但不能就增资事项作决议,故该决议无效。基于无效决议而实施的增资行为也应归于无效。


  解析:《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4.蓝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王某所持股权的50%?为什么?


  答案:不能。离婚协议约定的是由王某补偿其25万元现金,王某将股权抵偿给蓝某的实质是股权的对外转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对外出让股权应经过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董事会无权批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解析:《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5.川南公司因被判处罚金所造成的140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应由宋某、李某、王某、周某等4人承担。公司的损失源于公司犯罪被判处的罚金,宋某等人担任执行董事、监事、经理职务时违法是导致这一损失的直接原因,故该损失应由宋某等4人承担。


  解析:《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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