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题
1.刘某和洪某夫妇共有两个儿子甲、乙和一个女儿丙。由于夫妇二人承包林地种植大棚蔬菜,生活比较富裕,盖了两栋三层的楼房,购买了小汽车,还有数十万元的存款。为避免日后子女们争夺财产,刘某和洪某夫妇立下了书面遗嘱,指定这两栋三层的楼房由甲继承,因为在林地承包、种植大棚蔬菜过程中,甲付出的最多。不幸的是,甲因病于2004年死亡,留下未成年的儿子乔乔。而刘某和洪某夫妇则于2011年6月在运输蔬菜途中因交通事故同时遇难死亡。针对刘某和洪某夫妇的遗产“两栋三层的楼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由乔乔代替其父作为遗嘱继承人,独立继承
B.应由乔乔与乙、丙两人共同继承
C.应由乙、丙两人共同继承
D.乔乔作为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此,无权继承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融资租赁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B.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只能由出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的权利考试大论坛
C.合同终止时由承租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
D.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3.甲对乙享有l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不得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不得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甲构成不当得利
4.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包人与甲公司签订某楼房建设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甲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与乙公司签订设计承包合同,与丙公司签订设计勘察承包合同
B.甲公司经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可以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乙公司
C.甲公司经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乙公司,乙公司经甲公司同意,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丙公司
D.甲公司经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可以将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乙公司
5.李某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由于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不满,想通过查阅公司账簿去深入调查公司经营出现的问题。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李某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B.公司有权以可能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李某的查账申请
C.若李某聘请专业机构人员帮助查阅账簿,公司不得拒绝
D.公司拒绝李某查阅时,李某只能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6.甲、乙、丙计划共同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5万元的有限公司,他们找到律师丁进行咨询,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丁的说法错误的是:
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B.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3万元
C.缴纳首次出资后,其余部分在两年内缴足后就可以领取营业执照
D.如果设立投资公司,首次出资的其余部分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7.喜洋洋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股票票面总值为人民币5000万元。下列关于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新股方案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所有股票的发行都由一家证券公司承销
B.公司的发行方案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C.发行股票的承销期限届满,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D.喜洋洋公司上次发行股票募得资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改变了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募集资金的用途,所以喜洋洋公司此次不能再发行新股
8.甲公司于2010年4月6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到期日为2010年7月6 日。乙公司于2010年5月6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被拒绝。乙公司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乙公司在此汇票上的背书属于什么性质?
A.回头背书
B.限制背书
C.期后背书
D.附条件背书
9.张大为其子张小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期限4年,保费已一次缴清。两年后张小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李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对此,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A.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B.根据李某已付保费,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退还
C.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返还保险费
D.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全额返还保险费
10.何某因出国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张某管理,并授权张某在1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张某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或无效?
A.未经何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0万元的合同
B.未经何某同意将自己的汽车以l0万元出售给本企业
C.未经何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0万元
D.未经何某同意用自己的房屋为企业作担保贷款600万元
11.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拟共同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相关规定,在拟订的下列合同条款中,哪一条是违法的?
A.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用美元表示
B.中方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其作价在合营期间不得调整
C.合营企业编制的财务与会计报告以美元为计算和表示单位
D.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的决议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2.张某于2007年6月加入一专营汽车修理业务的普通合伙企业,张某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此外,张某擅长汽车修理技术,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技术也折合成一定比例的出资。因张某与其他合伙人关系熟稔,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方案,大家决定分红时再协商。2007年7月,张某自作主张将一些陈旧的汽车配件低价卖给了废品回购站。2007年8月,为给儿子筹措留学费用,张某又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邻居李某。因为资金还有缺口,不久之后张某又向其他合伙人提出分红请求并希望减少出资,他的上述行为才被大家知晓。对本案下列哪项叙述是正确的?
A.张某用技术出资是违反法律的
B.张某私自出卖汽车配件的行为当然无效
C.张某私自将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当然无效
D.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成立后不能减少出资
13.2007年7月,普天电子公司为了扩展公司业务计划和已上市的国星电脑公司以及职业投资人李某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为顺利实施这一计划,该公司向律师王某进行了咨询,王律师的下列意见哪项是正确的?
A.国星电脑公司因为是上市公司,所以不能成为合伙人
B.如果合伙企业被撤销,全体合伙人仍要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合伙企业不可以被宣告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合伙人要继续清偿
D.合伙企业可以被宣告破产,破产后合伙人就不用再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14.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该公司年终召开董事会研究公司财务问题。在该董事会的决议内容中,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是不合法的?
A.鉴于公司历年的法定公积金已达300万元,决定本年度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B.鉴于公司连年赢利,决定本年度税后利润依公司章程全部由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
C.为扩大生产,将该公司历年的法定公积金全部用于转增股本
D.公司合法转增部分的股本由各股东按原持股比例无偿取得
15.河南省新乡县某甲与黑龙江省林口县某乙签订了一份粮食购销合同,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但约定2010年3月某乙通过铁路将5000吨大豆运至河南新乡县,由新乡县粮食采购部门派员在安徽省阜阳市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再运送到河南新乡县。有关此案的合同履行地下列正确选项是哪个?
A.林口县
B.阜阳市
C.新乡县
D.以上都不对
16.2005年8月,户籍在甲区的小张向户籍在乙区的小李借款3万元,约定1年后归还。2006年3月起,小张一直在丙区其父母家中居住。2008年6月,小李向丙区法院起诉要求小张归还3万元。丙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查发现2007年9月小张就已搬回甲区,于是以丙区未形成小张的经常居住地为由将案件移送至甲区人民法院。甲区人民法院接到移送后,在开庭审理前,因工作关系,小张的户籍已迁至丁区住进单位宿舍。此时,甲区法院的下列哪项做法是正确的?
A.甲区法院应将案件退回丙区法院
B.甲区法院应将案件移送至丁区法院
C.甲区应继续审理案件
D.甲区法院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17.下列有关《民事诉讼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A.在代表人诉讼中,如果代表人放弃上诉权,应视为被代表人也放弃上诉权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被代理人上诉,但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
C.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提起上诉
D.在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或合并的,应将分立或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
18.张俊诉新广电器公司出售假冒产品致人损害一案,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由审判员韩伟、赵晓、人民陪审员高翔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张俊听说高翔是新广电器公司的董事,遂对高翔申请回避,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高翔是人民陪审员,不适用回避制度
B.在人民法院做出回避决定前,高翔无须暂停参与本案工作
C.如果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即使高翔被申请回避,也可以继续参与本案工作
D.高翔的回避应当由审判长决定
19.周某与某书店因十几本工具书损毁发生纠纷,书店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被损毁图书以证明遭受的损失。关于本案被损毁图书,属于下列哪个类型的证据?
A.传来证据
B.间接证据
C.书证
D.物证
20.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为了便于审判和当事人进行诉讼,可以将案件合并审理。但并不是所有类型的案件均可以适用,以下案件中,不可以合并审理的是:
A.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
B.被告提出反诉的
C.其他法院移送来的同一原告、被告的
D.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
【答案及解析】
1.[考点]代位继承;法定继承
[答案及解析] B。首先,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刘某和洪某夫妇书面遗嘱指定“两栋三层的楼房”由甲继承,因此,在遗嘱生效后,甲则有权按照遗嘱的指定获得“两栋三层的楼房”的所有权。但是甲先于遗嘱人刘某和洪某夫妇死亡,因此,该遗嘱不生效。虽然甲有儿子乔乔,但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乔乔不能代替甲作为遗嘱继承人独立继承“两栋三层的楼房”。所以,选项A是不正确的。其次,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继承法》第ll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乔乔作为刘某和洪某夫妇的孙子女,不属于第一顺序或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是,作为刘某和洪某夫妇的子女甲的子女,在甲(乔乔的父亲)先于刘某和洪某夫妇(乔乔的祖父母)死亡时,乔乔依法作为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他的父亲甲继承被继承人(刘某和洪某夫妇)遗产的份额。由于代位继承人只有乔乔一人,因此,乔乔有权独立地与乙和丙两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C、D选项是错误的。需要强调的是:乔乔与乙和丙两人共同继承,不是因为乔乔与乙和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是因为被代位继承人甲与乙、丙有同等的继承权,而代位继承人只有乔乔一人。假设甲有两个子女乔乔和甜甜,那么,两个代位继承人则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继承人甲的应继份额,也就是说,不管代位继承人人数的多少,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那份遗产。
2.[考点]融资租赁合同
[答案及解析]D。《合同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所以A项错误。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可知B项错误。该法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可知C项错误。该法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可知D项正确。
3.[考点]债务承担;债权让与
[答案及解析] B。甲乙丙丁间的三方关系实际上是一个经过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协议。《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故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所以B项错误。同时甲乙丙间的三方关系也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所以A项正确。债务承担之后,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所以,若丙不对甲清偿,则甲不得要求乙清偿;若乙对甲清偿,则甲构成不当得利,故CD项正确。三方协议兼具有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性质,因此丙享有双重抗辩权。这是司法考试不可多得的好题目,实际上是把实践中的民事案件法言法语化,但巧妙地考察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知识点的结合。
4.[考点] 建设工程合同;转包;分包
[答案及解析]A。《合同法》第272条第l款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根据该条规定,A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根据该条规定,禁止承包人转包,所以B选项不正确。《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根据该条规定,C、D选项不正确。
注意:分包与转包不同,分包是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将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承包人不退出承包关系,并就分包部分的工作成果与分包人一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转包是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将承包的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新承包人,原承包人退出承包关系。我国《合同法》允许分包,禁止转包。
5.[考点]股东权利
[答案及解析]C。《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ABD三项的说法均正确,C项说法错误,因为法律仅规定了股东本人可以查阅公司账簿,其他人,包括股东聘任的人都没有权利查阅公司账簿。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6.[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
[答案及解析]C。《公司法》第3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故C项错误,应选。
7.[考点]发行新股
[答案及解析]D。《证券法》第32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本题中,喜洋洋公司发行的股票票面总值是5000万元,可以不用承销团承销,一家证券公司即可,A项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l35条第l款规赢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因此,B项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证券法》第36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因此,C项符合题意。由《证券法》第l5条规定做反向解释,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改变了股票所募资金用途的,公司还可以再次公开发行新股,D项说法错误当选。
8.[考点]期后背书
[答案及解析] C。期后背书是指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时所为的背书。根据《票据法》第36条的规定,期后背书应当属于无效背书,不能发生一般背书的效力,而只具有通常的债权转让的效力。但期后背书的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故C项正确。
9.[考点]保险金的给付
[答案及解析]B。《保险法》第67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但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故B正确。
10.[考点]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答案及解析]B。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故B项错误,应选。
11.[考点]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形式;董事会职权
[答案及解析] C。《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2款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第48条第2款规定,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第75条第2款规定,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33条第l款规定,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故应选C。
12.[考点] 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合伙企业财产出质的处理
[答案及解析] C。《合伙企业法》第l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由此可知,张某用技术出资并不违反法律,故A项错误。
该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C项中张某的出质行为无效,故C项正确。该法第34条规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故D项错误。
13.[考点] 合伙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合伙的责任承担方式
[答案及解析] D。《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故A项中上市公司并非不能成为合伙人,而是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故A项错误。该法第91条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知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故B项错误。该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C项错误,D项正确。
14.[考点] 公司利润的分配
[答案及解析]C。《公司法》第167条第l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人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故A项说法正确。《公司法》第l6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由此,B项说法正确。《公司法》第169条第2款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故C项说法错误。D项不是法律禁止的,因此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该项决议是可以的。
15.[考点] 地域管辖;购销合同中履行地的认定
[答案及解析]C。《民诉意见》第l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此题是采取送货方式,所以货物到达地为合同履行地,C项正确。
16.[考点]移送管辖
[答案及解析] C。移送管辖即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管辖需注意以下程序问题:(1)移送管辖的次数只能一次。为保证诉讼效率,《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移送管辖只能进行一次,即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即使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再移送到其他法院或者将案件退回移送法院,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上级法院”是指自己的上级法院。(2)管辖恒定问题。即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法院受案后,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同时,也不得以行政区划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考生须注意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7.[考点] 代表人诉讼;共同诉讼
[答案及解析] A。A选项错误是因为在代表人诉讼中,如果代表人放弃上诉权必须经过被代表人的同意。依据《民诉意见》第l7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可知B项正确。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自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提起上诉。故C项正确。依据《民诉意见》第189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所以D项正确。
18.[考点]一审程序;回避制度
[答案及解析] C。《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人民陪审员与审判人员有同样的权利义务。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人民陪审员适用于该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6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在人民法院做出回避决定前,高翔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高翔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因此A、B、D三项错误,C项正确。
19.[考点]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答案及解析] D。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形成逻辑一致的证据链条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本题中就损失情况这一待证事实而言,被损毁图书是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因此B项错误。书证是指文字、符号、图案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和物理属性,如长短、高低、大小、厚薄、完整与损害程度,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本题中的证据虽然是书籍,但是,并不是用书籍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而是用书籍的物理特征即其完整与损坏程度来证明待证事实,因此,这些书籍是物证而不是书证,C项错误,D项正确。
20.[考点]合并审理的情形
[答案及解析]C。《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据此,可以合并审理的事项分别为:(1)原告增加诉讼请求;
(2)被告提出反诉;(3)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因此ABD三项不选。C项应选,C项表述中其他法院移送来的同一原告、被告的案件不在《民事诉讼法》第l26条所规定的可以臂并审理的事项范围内,不适用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