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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考前冲刺试题(3)

  选择题


  1.鲁某、佟某欲离婚,但因财产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法院决定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某独任审理,由郑某自审自记,开庭时郑某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进一步取证,决定改用普通程序审理,因适用简易程序时人民法院为当事人指定的举证期限为20 日,所以此时补足为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对于本案的审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此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B.郑某不应自审自记


  C.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应当将举证期限补足


  D.郑某不应改用普通程序,而应报请院长批准延长审限


  2.武大与西门合伙开了一家加工厂,2008年10月武大到广州进货后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信,西门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武大为失踪人。人民法院指定武大妻潘某为其财产代管人。武大的父母以潘某与他人通奸不适合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如果武大父母提出证据,则人民法院可径直裁定撤销潘某的代管人身份,并指定武大父母为财产代管人


  B.按照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C.告知其以潘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D.告知其代管人一经指定即不得变更


  3.位于青岛四方区的甲电脑公司与位于城北区的乙电子设备厂有合同纠纷。甲公司通过别的渠道扣留了乙厂价值30万元的配件,以此要求乙厂还债。乙厂立即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返还扣留的配件。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出反诉,要求乙厂还债。乙厂又得知甲公司准备将扣置的配件发送到大连销售,遂向法院申请查封或扣押这批配件。人民法院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其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扣押甲公司准备运往大连的配件


  B.查封甲公司的办公经营大楼来源:考试大


  C.冻结甲公司的全部银行账户后的第6天才通知甲公司


  D.甲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仍不解除财产保全


  4.南京市下关区戴某诉陶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决后,陶某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决。陶某仍不服,其可以向哪一法院提出申请再审?


  A.下关区人民法院


  B.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C.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5.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案外人对原判决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l年内缃作出原判决的法院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B.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C.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决定再审


  D.法院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应当询问当事人


  6.2008年6月20日,某区人民法院根据甲(住所地为河东区)的申请,向乙(住所地为河西区,但从l995年以来一直居住在某市小河区)发出了支付令。7月8日,乙打电话给法院称自己现在无偿付能力,特向法院提起异议,书面异议将于次日送交法院,同时乙到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甲。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发出支付令的管辖法院为河西区


  B.本案中乙的异议不成立


  C.发现甲要求乙给付的是房屋所有权,则不予受理


  D.若向乙送达支付令,乙拒绝接收,则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7.甲诉乙房屋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法院判令乙将房屋交还给甲。乙迟迟不肯履行.甲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乙父丙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主张房屋所有权属于自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丙理由不成立,遂裁定驳回,丙不服,提起诉讼,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丙应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B.丙认为房屋应属自己所有,应当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


  C.在丙提起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应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D.人民法院对丙提起的诉讼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8.关于对公证债权文书的送达,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A.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C.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D.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9.下列关于仲裁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A.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后,双方可以依据原来的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B.仲裁裁决被法院不予执行后,除非重新签订仲裁协议,否则只能通过诉讼最终解决纠纷


  C.双方当事人约定因履行买卖合同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均提交仲裁,双方发生争议申请仲裁经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则该仲裁协议失效


  D.双方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后可以约定放弃仲裁协议


  10.下列关于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说法,错误的是:


  A.仲裁以开庭进行和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民事诉讼则以公开审理为原则


  B.仲裁庭人员可以由双方合意选定,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则是由法院指定


  C.仲裁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以首席仲裁员意见为准,民事诉讼则不能以审判长意见为准


  D.仲裁财产保全的决定权在仲裁庭,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决定权在合议庭或独任庭


  11.光华电器业务员周某到宏发制造公司采购冰箱时,见宏发制造公司正在优惠销售豆浆机,便欲购买,但因未得公司授权无法购买。宏发公司负责人吴某为做成生意,就说先签订合同再说。周某遂以光华电器的名义与宏发公司签订了购买豆浆机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宏发公司催告光华电器于l0天内追认该合同。光华电器因购得另款豆浆机,没有表示,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周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


  B.周某的行为为无权处分


  C.光华电器的行为依法视为拒绝追认


  D.光华电器的行为依法视为追认


  12.甲有限责任公司在某地设立了乙分支机构,乙分支机构领取了营业执照。乙分支机构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由于逾期履行,乙分支机构须向丙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但乙分支机构拒不支付该违约金,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乙分支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B.乙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C.乙分支机构与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连带责任


  D.甲公司向丙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13.丁某与恒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恒大公司将一套价值l00万元的商品房出售给丁某,并且合同约定了任何一方违约,应给付对方违约金25万元。由于恒大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墙壁不断渗水,墙皮脱落,根本无法居住。丁某遂要求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丁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B.丁某无权主张解除合同,但有权主张违约责任


  C.如果丁某的损失达到30万元,丁某有权请求法院按照实际损失增加违约金,增加违约金后,还可以要求恒大公司赔偿损失


  D.如丁某的损失为l万元,则恒大公司最多承担违约金不超过1.3万元


  14.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丙公司以其所有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设立最高限额抵押,合同约定,对2010年6月1日一2011年1月1日期间甲公司与乙银行间发生的贷款债务不超过1000万元的额度内承担担保责任。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若甲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发生未清结债务l200万元,丙公司对多余的200万元担保额不承担担保责任


  B.若乙银行将其中已产生的6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丁银行,并通知了丙,则丙是对此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C.若乙银行将其中已产生的6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丁银行,并通知了丙,则丙是对此债权不承担担保责任


  D.若乙丙在担保期间协商变更最高额担保额,最高额由1000万元增加到1500万元,丙公司的先前的其他抵押权人(以该厂的同一厂房和土地使用权为抵押标的)有权对予以拒绝


  15.白某于2010年8月9日向丁某借款10万元,约定1年后还款,由黄某做白某的保证人。合同中没有关于黄某保证方式的约定,也没有约定黄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后来,白某、丁某、黄某三人对合同进行了修改,在合同中添加条款说明黄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白某的还款时间为2011年1月1日,黄某的保证期间至白某偿还完借款本息之日止。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若白某、丁某、黄某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黄某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B.若白某、丁某、黄某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黄某的保证责任期间应至2012年2月9日


  C.在白某、丁某、黄某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黄某的保证期间至2011年7月1日


  D.在白某、丁某、黄某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黄某的保证期间至2013年1月1日


  16.下列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保证期间届满后,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B.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


  C.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届满后,即使保证期间没有届满保证债务人亦免责


  D.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17.欧阳一家侨居英国,但其在家乡的祖房不愿出售,于是托付邻居丁某代为照看。后丁某未经欧阳同意便将其房屋租给来本地经商的人居住,获得l年的预付租金l万元。丁某即用这笔钱投资建了一个快餐馆,l年时间盈利2万元,其中5000元为丁某的劳务管理费用成本。l年后欧阳返乡,发现这一情况,即要求丁某归还1年的租金收入l万元以及快餐馆盈利额的一半l万元,丁某只同意返还租金收入的一半5000元。据估算,房屋使用l年的折旧费为2000元。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丁某仅需给付欧阳2000元的房屋折旧费


  B.欧阳的要求合情合理,丁某应按其要求返还


  C.丁某应返还欧阳l年的租金收入l万元和快餐馆的全部盈利额,仅扣除5000元的劳务管理费用


  D.丁某应返还欧阳l年的租金收入l万元及其1年的利息,对其2万元的盈利额,应予以收缴


  18.乙对甲拥有l0万元债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即将届满之时,甲收养了一个孤儿,随后又拒绝继承其父亲的5万元遗产,并将其所有的唯一的值钱物品——1个价值5万元的古董花瓶,以l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丙知道该花瓶的真实价值,且知道甲对乙负有到期债务。甲用卖花瓶所得的l万元买了一套真皮沙发,送给其即将要搬入新家的姐姐。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对甲拒绝继承其父亲遗产的行为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B.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对甲收养孤儿的行为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C.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对甲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古董花瓶的行为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D.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对甲赠送真皮沙发给其姐姐的行为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19.根据《合同法》规定,在供电合同中,供电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中断供电,但需要事先通知用电人。下列关于供电人中断供电原因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用电人违反规定用电


  B.依法限电


  C.临时检修


  D.在第三人原因导致供电设施毁坏


  20.东升公司委托天垣公司购买一套设备,天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汇中公司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汇中公司将设备交付天垣公司后,天垣公司将设备交付东升公司,但是东升公司拒绝向天垣公司支付设备价款,天垣公司无法向汇中公司支付价款,天垣公司告知汇中公司自己与东升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汇中公司只能要求天垣公司支付价款


  B.汇中公司只能要求东升公司支付价款


  C.汇中公司可以要求东升公司或天垣公司支付价款


  D.汇中公司可以要求东升公司和天垣公司支付价款



  【答案及解析】


  1.[考点]简易程序


  [答案及解析] D。A项说法正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简单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题意A项不选。来源:考试大


  B项正确,《民诉意见》第17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121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判决结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宣判。"依题意,B项不选。


  依据《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举证时限规定》)第2条规定:"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C项正确,依题意不选。


  根据《民诉意见》第1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故D项表述错误,当选。


  2.[考点]宣告失踪


  [答案及解析] C。《民诉意见》第l95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此C项当选。


  3.[考点]财产保全


  [答案及解析] 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因此法院不应当扣押与本案无关的货物,而与本案有关的应当是乙厂在甲厂控制下的配件,所以A项正确,B、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故D项也错误。答案选A。


  4.[考点] 申请再审后的处理


  [答案及解析] C。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上一级即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以C项正确。


  5.[考点]审判监督程序


  [答案及解析]B。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5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因此A项错误。《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B项正确。


  《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l9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应为“裁定”而不是“决定”,因此C项错误。《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应当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因此D项错误。


  6.[考点]支付令;债务人异议;留置送达


  [答案及解析]A。《民诉意见》第27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乙的住所地为河西区,但经常居住地为小河区,所以应由小河区人民法院管辖。A项不正确,当选。考试大论坛


  《民事诉讼法》第l93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l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遇有下列情形,债务人的异议不成立:(1)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书面异议,而是口头表示异议的。(2)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或对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3)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时,超过15日不变期间,才向法院提出异议的。(4)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院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因此乙打电话表示异议,且以无偿付能力为理由均不构成异议,B项正确,不当选。


  《民诉意见》第2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而甲要求乙给付的是房屋所有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支付令申请条件,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92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应不予受理。C项正确,不当选。D项不选,根据《民诉意见》第220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7.[考点]执行程序;案外人异议


  [答案及解析] C。根据《执行解释》第l8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A项正确。根据《执行解释》第l7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B项正确。根据《执行解释》第20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C项错误,依题意当选。根据《执行解释》第19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D项正确。


  8.[考点]执行的依据


  [答案及解析] C。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A、B、D三项正确,C项不正确,依题意当选。


  9.[考点] 仲裁协议的效力


  [答案及解析] A。仲裁协议效力被耗尽也就意味着当事人不能再通过原来的仲裁协议为依据申请仲裁。该原因包括:(1)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此时仲裁协议的效力耗尽;(2)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4)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仲裁协议失效。区别于仲裁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仲裁申请。因此我们可以看出,A、B、C、D选项中的仲裁协议效力均被耗尽,因此都不能再依据原协议申请仲裁。A项认为还可以重新仲裁错误,其他的均正确。所以本题答案选A。


  10.[考点]仲裁程序


  [答案及解析] D。根据《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但应开庭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是以公开审理为原则的,A项正确。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等都由双方当事人合意协商确定;而民事诉讼中审判权是由人民法院行使,其自主决定审判人员的组成,因此B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应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民事诉讼审判组织包括独任制及合议制,案件复杂需经过合议庭评议才能作出,不能以审判长意见为准,C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可知在仲裁中,申请人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然后由仲裁机构负责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因此D项错误。


  11.[考点] 合同效力;追认权;催告权


  [答案及解析] AC。《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题涉及狭义的无权代理的认定及效力问题。周某未取得光华电器的授权而以光华电器的名义与宏发公司签订合同为无权代理行为,对无权代理行为,依合同法之规定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对该行为,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催告本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追认,本人未作表述的,视为拒绝。故本题选项为AC项。


  12.[考点]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


  [答案及解析] BD。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内。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仍由法人承担责任。分支机构拥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可以使用和支配的财产或经费,通常情况下,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本题中乙分支机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所以A选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有诉讼主体资格,所以B选项正确。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分支机构实施的民事行为的责任由法人承担,所以D选项正确。


  13.[考点]违约的处理


  [答案及解析] AD。依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题中恒大公司交付的房屋无法居住,丁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依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但依据合同法原理,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二者只能选择一种,因此C项错误。依据《合同法解释


  (二)》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据此D项正确。


  14.[考点]最高额抵押


  [答案及解析] ACD。《物权法》第203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B项错误。第205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所以ACD项正确。


  15.[考点]保证


  [答案及解析] ABD。《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合同并未约定保证方式,黄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A项正确。《担保法》第26条第l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原合同并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即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2012年2月9日。故B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修改后的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至白某偿还完借款本息之日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此约定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即2013年1月1日,故D项正确,C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BD。


  16.[考点] 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


  [答案及解析]ABC。根据《担保法》第25、26条的规定,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保证期间届满后没有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必要。故A项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1、34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就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故B项正确。


  如果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届满后,一般来说,保证期间早已届满;即使约定的保证期间较长而没有届满,保证债务人亦免责了,因为诉讼时效是法定抗辩权,所以保证债务人亦免责了。故C项正确。


  《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故D项错误。


  17.[考点]不当得利


  [答案及解析] ABCD。《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民通意见》第l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题目中丁某擅自出租欧阳的房屋,获得租金收入,构成不当得利。依据上述规定,丁某应当将其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欧阳,这种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含其所收取的租金1万元以及孳息(也就是1万元的l年的利息)。此外,对于丁某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投资建快餐馆的盈利,应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予以收缴,因此,根据题目中的情形,正确的处理是:丁某返还欧阳l年的租金收入l万元及其l年的利息,对于利用2万元的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应在扣除劳务管理费用5000元后予以收缴。因此,A、B、C、D说法均不正确。本题答案为ABCD。


  18.[考点]撤销权


  [答案及解析]CD。《合同法》第74条第l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即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1)须有债务人的处分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其中第(2)点中所言的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权受其直接影响的行为;而基于身份关系而为的行为,如结婚、收养或解除收养、继承的承认或抛弃等都被排除在外。故AB项错误。


  撤销权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行为时具有的主观恶意,即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为之的心理状态。债务人为无偿行为而有害于债权时,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债权人即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当债务人所为行为为有偿时,只有债务人行为时明知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且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此情形的,债权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本题中,甲以不合理低价转让古董花瓶,虽丙是有偿取得,并在主观上有恶意,依《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对于这一法律规定,丙应当知情。因此,对此行为乙有权主张行使撤销权。故C项正确。对于D项,由于是无偿赠与行为且有害于乙的债权实现,故可以行使撤销权,D项正确。


  19.[考点] 供电合同;供电人的赔偿责任


  [答案及解析] ABC。根据《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ABC三项正确。


  20.[考点] 间接委托中第三人的选择权


  [答案及解析]ABD。《合同法》第403条第l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第三人享有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的权利,但是不能要求受托人和委托人同时履行义务,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ABD三项说法均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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