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破产企业须清偿医保费
省有关部门:企业确无能力由主管单位解决
新快报讯 (记者 谭建东 通讯员 张祥 范奎银)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下发了《关于城镇特困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要求全省各地尽快解决破产、关闭、解散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等特困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
《意见》明确规定,对破产、关闭、解散企业,要按法定的清偿顺序,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清偿对职工的医疗欠费,并一次性给退休人员缴清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给距离退休年龄五年内的职工缴纳到退休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确无能力清偿,应由主管单位给予解决。
该《意见》同时还明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