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经人介绍,在某厂做了搬运工,每月有800元收入,平时就住在工厂的宿舍里。由于工作,宿舍又离厂较远,甲打算从乙处花900元买一辆轻便摩托车。此事遭到甲的父母的强烈反对,但甲还是将摩托车买了下来。几个月后,甲因患精神分裂症,无法工作和独立生活。由于甲今年17周岁,其父母找到乙,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乙返还钱款,拿走摩托车。
请问:甲的父母的主张有没有法律根据?甲乙之间的买卖有效吗?为什么?
答: 甲的父母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甲乙之间的买卖有效。
因为《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几个月后甲患精神分裂症,但买卖当时并没有发病,双方买卖符合《民法通则》的三个实质要件: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行为;第三,没有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说甲乙之间的买卖有效。
2、某日,丁某骑自行车回家。行至一坡路时,因车速过快,撞着同方向行走的李某的身体左侧。丁某失去平衡从自行车上摔下,井将李某压在身下。李某当即不省人事,丁某立即将其送到医院,但李某因脑颅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事发时,丁某15周岁。
请问:丁某应否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丁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丁某未满16周岁。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毒、贩卖毒品等8种罪的,才应负刑事责任,上述犯罪主观状态都是故意犯罪。而在本案中,丁某的行为不属于上列情况,故不应负刑事责任。
3、张某犯有盗窃罪和抢劫罪,一审判决两罪刑罚分别为有期徒刑2年和9年,合并执行10年。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张某判处的刑罚不当,准确量刑应分别为5年和7年。
请问:二审法院应如何作出决定?为什么?
答:判处盗窃罪2年的应维持,抢劫应改判7年。总和刑期应到7年以下9年以下量刑。因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保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的某一罪或者几个罪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