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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卷商事法逐章习题之第一章3

四、简答题:


1、简述商法上商的含义。


答:各国商事立法并未对“商”作出界定。但学理对商的认识较为一致,认为“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法学上的“商”既包括流通环节,也包括生产环节,属于广义的“商”。不过,法学上对商的界定,其侧重点并不在于从商的方式,即是生产环节还是流通环节,而是看是否具有商的目的,即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凡是商主体从事营利性营业活动,即为“商”。可见,商法上的“商”乃商主体从事各种营利性行为的总称。


2、简述商事关系及其特征。


答:商事关系是指主体基于营利性目的而与他人形成的社会关系。


特征: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商法是私法,商事关系只能发生在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但不同于民事关系,在商事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一方是商主体,即这是一种发生在上任之间或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目的建立的。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本质属性。营利是一切商事关系形成的基本动机和目的,是商事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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