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简述商法的特征。
答: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其特征如下:
商法具有兼容性
首先,作为私法,兼有公法的性质。由于国家对私法关系逐渐放弃了不加干涉的自由放任主义政策,而采取积极干预的方式,从而在立法中形成所谓的“私法公法化”现象。在“公法化”过程中,商法的公法化尤为明显。可以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其次,商法作为实体法,兼有程序法。商法具有极强的程序性,包括大量的非诉讼程序规范和诉讼程序规范。
商法具有规范上的技术性
与民法和刑法规范侧重于伦理性不同,商法以经济效用为主要目的,为维护交易的便捷、公平与安全,无论是组织法还是行为法,均具有很强的技术性。
商法具有社会发展性
首先,商法调整的社会经济生活总是随着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生巨大的变化,而此商法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商法从无到有,从初步形成大日趋完善形成统一的整体体系,充分体现了它不断发展进步的特点。其次,为了保持与时俱进,商法的修改频率很高。
商法具有创新与路径依赖性
首先,商法是在抑商环境下因创新而诞生的。虽然创新不是为商法所持有,但商法的创新特色最为突出,其首要体现在,无论是在中国古代还是中世纪的西方世界,商法都在抑商环境下破土而出。其次,商法因创新而迅猛发展。经济交易效率对商法的直接要求和商法自身的高技术性,推动了商法创新并迅速传播。再次,创新之中有路径依赖性。商法能够在抑商环境下诞生,就是因为它善于借用原有制度的价值母体,为其赢得生存空间,且商法规范在移植过程中也不断地本土化,路经依赖的作用不容忽视。
商法具有国际性
商法的国际性主要表现为各国国内商法规范的趋同化和国际间商事公约的订立。各国商法的内容具有同源性,又由于商法规定的技术性,使得一国先进和有效的商法规则非常容易被他国借鉴和吸收。技术性和同源性是商法规则趋同化的客观基础,且由于跨国商事交易的需要,各国国内商事立法也更多地向统一的国际商事条约靠近,从而国内商法也称国际性特点。
商法体现目的上的营利性
商主体从事商行为的直接目的就是营利,因而商法作为调整商主体和商行为的法律规范,其营利性表现为商法规则以保障商主体和商行为的营利性为己任。商法的营利性并非意味着商法指导人们如何营利,而是规范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保护正常营利目的的实现,因为法律本身不可能具有营利性。
4、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答: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商法的基本宗旨,对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的适用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基本法律准则。具体包括:
营业自由原则:自由是法的基本价值,它在商法领域的体现便是营业自由。营业自由意味着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均可自由进行营利性行为,其内涵包括创业自由、企业自治和行业自律三方面,具体表述为:a.商事结社自由;b。投资自由;c。商事组织内部经营管理自由;d。开业和歇业自由。
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现代商法大都借助强行法规则,对商事主体资格施加严格控制,从而形成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它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方面的要求。
商主体维持原则:亦称为企业维持原则,是指商法应尽力保证企业组织关系的稳定存续和健康发展。商法中的企业维持原则体现为以下方面:商主体资本确保规则,避免企业解体规则,实行有限责任制度和风险分散规则。
保障商事交易便捷、迅速原则。商事交易追求资源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就对商事交易的简便性和快捷性提出客观要求,并势必反映在商事领域中。在商法中,商事交易定型化、行权时限化、时效短期化、简易免责和权利证券化,是体现交易便捷、迅速原则的主要方面。
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平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商事主体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商品和资金流转加快。此时,任何交易环节出现阻断,都会难免带来交易风险,而商事交易的营利本性以及追求交易的便捷和迅速,同样容易带来诸多不安全因素。因此,必须在商事交易中加入实现交易安全的价值,以求得商法诸多价值的和谐共存,并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是商法安全交易价值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