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
1、简述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是指依据破产案件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确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的破产案件实行专属管辖,即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是制依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而划分上下级别法院之间受理破产案件的分工与权限。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依据企业的登记机关的地位,分配各级法院的管辖权。
2、简述破产案件的受理程序。
1)三种处理结果:一时裁定受理;二是裁定不予受理,三是裁定受理后,只要还没有作出破产宣告,一旦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事由,还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2)决定的时限
受理时限受理不受理的上述期驳回的上诉期
一般债权人申请通知申请人债务人提交公告送达后10日
15日异议期(7日)后10日裁定后5日送达后15日25日
3、简述破产受理的法律效果。
(一)法院组成合议庭;
(二)对债务人的约束:第一、提交义务;第二、妥善保管义务;第三、配合破产工作的义务;第四、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
(三)对债权人的约束:为了实现债权人集体受偿,避免个别债权人巧取豪夺,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程序一旦开始,便自动冻结债权人的个别追索行为。
(四)对其他人的约束;
(五)债务人财产进入保全状态;
4、简述破产中债务人财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一)专业性;
(二)独立性;
(三)品性条件;
5、简述破产程序前的无效行为及其认定。
(一)所谓破产程序前的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前一定期限内所实施的使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集体受偿原则,依法应撤销或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二)它有两个特征可以认定:一是有害性,即有损债权人一般利益;二是不当性,即有违公平正义观念。只有具备有害性和不当性的行为,才构成破产程序前的无效行为。
6、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范围的界定。
(一)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及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产生的费用。一下三项属于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形成的债务。一下六项属于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7、简述破产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定。
(一)债权申报,指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二)申报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但不超过3个月。
(三)申报方式
(四)调查、核查与确认
8、简述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债权人会议,是指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思和统一其行动的议事机构。尽管它有时也指该机构的机会活动,但从性质上看,它是债权人团体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表达机关,易言之,它是一个组织体,而非临时集会活动。
9、简述我国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2、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10、简述我国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
《企业破产法》弟64条规定:“债权人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1、简述破产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妨碍破产程序的行为:1、违反说明义务;2、违反提交义务;3、违反行动限制;4、贿赂行为;5、徇私舞弊与玩忽职守。
(二)损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行为:1、破产渎职行为;2、欺诈破产行为;3、个别清偿行为;4、浪费破产行为。
(三)破产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2、强制措施;3、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