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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商事法逐章习题之破产清算

一、多项选择题:


1、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BD)


A.破产费用优先于一切无担保的债权受偿


B.职工工资优先于公益债务受偿


C.债务人所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优先于所欠税款受偿


D.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优先于其他保险费用受偿


二、简答题:


1、简述破产宣告的概念和法律效力。


(一)概念:指法院认定债务人已具备破产事由,并宣告其破产的司法行为。


(二)效力:1、对债务人及其行为的效力:第一、债务人成为破产人;第二、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第三、有关人员的留守义务;2、对债务人财产的效力:一是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二是该财产作为一个集合体,受到破产法的保护。3、对债权人的效力:一是破产宣告前,所有债权均处于冻结状态,债权人因该宣告而获得行权之许可;二是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可由担保物获得优先清偿;三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2、简述行使别除权的条件。


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


2)债权和担保权复合破产法规定;


3)债权已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


3、简述破产分配的顺序。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非职工个人帐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4、简述追加分配。


(一)概念:指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新发现的属于破产人而可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由法院按破产程序对尚未获得满足的破产请求权进行清偿的补充性程序。


(二)特征:1、追加分配的财产是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发现的财产;2、追加分配受法定除斥期间的限制;3、追加分配由法院负责实施,而非管理人;4、追加分配应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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