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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练习题:简答题4

  15、刘某到商店以1085元买下一高级佳能相机,后商店发现该相机应该卖1850元,由于营业员在处理商品标签时,粗心大意,把1850元的价格错误地写成了1085元,因此造成以1085元将相机卖给刘某。而刘某已于前几天将该相机以1285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张某在买得该相机的第二天,不慎将该相机丢失,现在商店要求刘某补交价款775元,刘某则要求张某补交575元。


  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15、(1)商店以1085元的价格将相机卖给刘某,属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因为商店服务员误将1850元的照相机错标为1085元。


  (2)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于以变更或撤销。


  (3)民事行为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本案中,商店与刘某的买卖行为应被撤销。刘某只需将多卖的200元返还给商店。张某系合法取得第三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商店所受的损失可由售货员承担。


  16公民徐某家里养了一条狗曾咬伤过人,徐某为了避免狗再咬伤人,把狗拴在院中大树下,一天邻居何某到徐家串门,看到狗在树下打盹,就悄悄地过去把栓狗的链子解开,这时徐某从屋中出来,招呼何某到屋中坐,狗被惊醒,扑上去把何某的腿咬伤。


  问:(1)何被狗咬伤是谁的过错?


  (2)何的伤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16、(1)是由何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何某不解拴狗的链条,狗就不会扑上来咬伤他的腿,由于徐既不知狗已睡着,又不知拴狗的链条已被人打开,故属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


  (2)何某的伤应由其自己负责。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动物饲养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7甲系某中学初中学生,课间活动在操场上打篮球时被脱落的球筐砸伤头部。外校来打球的乙借了校工的三轮车即送甲去医院。路上又与骑摩托车逆行的丙相撞,乙受轻伤,甲头部再次受撞击。经治疗后甲留下后遗症,经鉴定是因头部反复受撞,失血过多所致。甲父要求学校、乙、丙对此共同承担责任。


  问: (1)乙受到的人身伤害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2)甲父的要求应否受到支持?为什么?


  17、(1)应由甲父或丙承担。乙救助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本人应补偿乙为管理事务受到的损害。甲父作为监护人,实际承担责任。丙逆行导致与乙相撞,致乙轻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2)应由学校、丙承担责任。学校承担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乙作为无因管理人,一般只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其对甲丙相撞事故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责任。丙应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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