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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案例分析练习题2

  1.张×、李×、赵×3人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张×出资20万元人民币,李×以价值20万元的房屋出资,赵×出资人民币10万元。后经营失败,公司欠甲100万元,公司资产价值50万元,甲知道张×具有偿还能力,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要求张×偿还所欠的债务。若你是甲的法律顾问,对甲的要求如何回答?


  【分析】:我国《公司法》确认了公司的两种形式,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无论何种公司,股东均以自己的出资或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张、李、赵3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债务,应以其(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在张、李、赵3人足额出资后,3人只以各自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以自身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据此,债权人甲只能要求公司清偿债务,而不能对张×本人提出清偿债务的请求。


  2.红星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张×、李×、吴×3人共同出资人民币500万元设立,经营过程中,该公司负债100万元。近年来经营状况良好,为拓展业务,扩大经营,3人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向某合伙企业投资100万元。(2)与宏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另一有限责任公司——天润有限责任公司。天润公司注册资金400万元,为达到控股目的,红星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出资210万元。根据你所学的《公司法》有关知识,对该两项投资作一判断,并说明理由。


  分析:(1)可以投资,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故公司法人可以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


  (2)可以投资设立,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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