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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明确多项优惠措施鼓励再就业

    下岗职工从事相应的社区居民服务业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记者8月5日从省地方税务局获悉,为进一步从税收上支持、鼓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省地税局近期重新明确了有关扶持和安置下岗职工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安置下岗职工超六成 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凡为安置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而举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当年安置上述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数60%的,经劳动部门审核,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一次性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60%的,由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享受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还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享受上述优惠税收政策期满后,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60%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继续享受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私营企业当年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从业人数60%以上,私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安置原国有企业员工占合并企业从业人数60%以上的,可享受政策规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个人: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 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政策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按以下规定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优惠政策还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与任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部分,应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方面,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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