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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物业管理酝酿变革

    从广东省建设厅获悉,经过多方筹备,与全省数以万计业主息息相关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昨日出炉。据了解,与现行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10月起施行)相比,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三章共50条内容,不少条款也作出了全面修改。


  与现行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对社会上存在的不少新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

    

物业维修基金由业主缴纳


    现行条例对物业维修基金到底该由开发商还是业主缴纳,界定不明。而征求意见稿则规定,业主“应当逐月按不少于所缴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的20%的比例缴纳……到达一定比例后可暂停收取。当不敷使用时,经业主会同意,由相关业主按议定的比例续缴”。

    
公共用地产权要交给业主


    “小区绿地被挤占挪用”的现象有望杜绝。针对物业共有部分,如道路、绿地等,征求意见稿提出“物业建设单位应随物业的出售等方式一并处分,不得保留”,即开发商必须在销售商品房的同时,把这些部分的产权也一并交给众业主。而“物业管理区域中可以独立经营的配套设施,包括会所、学校、商场、幼儿园、停车场、网球场、游泳池等,物业建设单位在物业出售合同中可以声明保留并独立经营,但不得变更使用功能”。

    
业主会提早拥有话事权


    业主掌握“话事权”的时间将提早。成立业主会(即业主大会)的条件得到放宽。根据现行条例,物业交付使用建筑面积超过50%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建筑面积超过3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而修改意见稿则规定,只要有20%以上入住业主提出书面申请,或物业交付第一个业主使用满两年的,都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物业公司一般不管失物


    新增条款中还有一条非常引人注目的内容,即物业公司除与业主会或者业主租户有书面合同约定外,不承担业主及租户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辆的保管应当由物业公司与车主签订保管合同约定,未签订保管合同的只能收取车位使用服务费。这即是说,如果没有与物业公司签定专门详细的合同,只有车位费收据或没有其他任何凭据,物管区域内丢失的东西物业公司将不予负责。


  省建设厅表示,希望社会各界能就草案讨论稿广泛提出意见、建议,协助政府完善条款。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特此向公众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可于8月20日前寄至广东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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