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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下半年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案例分析15

 背景综述:

  郝某于2002年7月被一外资公司聘为市场部经理,聘期四年。上任以来郝某在公司工作非常卖力,业务逐渐展开并有了一定起色。公司老板是个美国人,2003年5月,老板突然召见郝某,神情凝重地说:“郝经理,我们公司很感谢您为公司所做的贡献,但全球经济不景气,只能很抱歉地通知您,您的岗位在公司全球裁员中被减掉了。”随后,人力资源部发给了他一张离职通知和经济补偿金额结算表,通知上说“您与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公司正式通知与您解除合同,请您一周内办理离职手续。”但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具体含义,通知中没有说明,郝某与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中也没有提及。公司给的经济补偿金虽然不少,但郝某觉得自己突然这样就被公司辞退了很冤枉,因此决定到劳动争议仲裁庭讨个公道,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策划要求:你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庭会给郝某什么答复?为什么?


  参考答案:中 华 考 试 网


  1.劳动争议仲裁庭会支持郝某“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要求。


  2.原因


  这是一起因为辞退程序不合法而引起的劳动纠纷,不仅该公司辞退郝某的理由从实体法上讲站不住脚,辞退程序也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劳动法规定了三种程序:


  (1)随之解除劳动合同。所谓“随之”是指一旦出现法定的某种情形,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额外给予劳动者通知时间。这些情形包括《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


  (2)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这种程序适应于《劳动法》第26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企业在适应这一程序时要保留以下三个方面的证据:一是关于所适应情形的描述性证据,比如适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这一情形,应该保留劳动者不能适应原工作及不能适应单位为其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证据,最好是劳动者本人的书面陈述;二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三是从时间上能够证明提前三十天送达劳动者的书面证据,最好是由劳动者本人签署的收条。


  (3)经济性裁员程序。这种程序在劳动法第27条作了明确规定,它适应的条件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操作性程序分为三步:①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②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③裁减人员。适应经济性裁员程序,劳动法还对用人单位规定了附随义务,即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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